*这是毛泽东同志给刘少奇同志的一封电报。

关于土地法的实施，应当分三种地区，采取不同策略。

一、日本投降以前的老解放区。
这种地区大体上早已分配土地，只须调整一部分土地。
这种地区的工作中心，应当是按照平山经验 ，[1]用党内党外结合的方法整理党的队伍，解决党同群众间的矛盾。
在这种老区，不是照土地法再来分配一次土地，也不是人为地、勉强地组织贫农团去领导农会，而是在农会中组织贫农小组。
这种小组的积极分子，可以担负农会和农村政权中的领导工作，但是不应当排斥中农，规定一定由贫农做领导工作。
这种地区的农会和农村政权的领导工作，应当由贫农和中农中思想正确、办事公道的积极分子去做。
在这种地区，过去的贫农大多数已升为中农，中农已占乡村人口的大多数，所以必须吸收中农中的积极分子参加农村的领导工作。

二、日本投降至大反攻，即一九四五年九月至一九四七年八月两年内所解放的地区。
这种地区，占现在解放区的绝大部分，可称为半老区。
在这种地区，经过两年清算斗争，[2]经过执行《五四指示》 ，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相当提高，土地问题已经初步解决。
但群众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尚不是很高，土地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这种地区，完全适用土地法，普遍地彻底地分配土地，并且应当准备一次分不好再分第二次，还要复查一、二次。
这种地区，中农占少数，并且是观望的。
贫农占大多数，积极要求土地。
因此，必须组织贫农团，必须确定贫农团在农会中、在农村政权中的领导地位。

三、大反攻后新解放的地区。
这种地区，群众尚未发动，国民党和地主、富农的势力还很大，我们一切尚无基础。

因此，不应当企图一下实行土地法，而应当分两个阶段实行土地法。
第一阶段，中立富农，专门打击地主。
在这个阶段中，[3]又要分为宣传，做初步组织工作，分大地主浮财 ，分大、中地主土地和照顾小地主等项步骤，然后进到分配地主阶级的土地。
在这个阶段中，应当组织贫农团，作为领导骨干，还可组织以贫农为主体的农会（可称为农民协会）。
第二阶段，将富农出租和多余的土地及其一部分财产拿来分配，并对前一阶段中分配地主土地尚不彻底的部分进行分配。
第一阶段，大约须有两年时间；第二阶段，须有一年时间。
太急了，必办不好。
老区和半老区的土地改革和整党，也须有三年时间（从今年一月算起），太急了，也办不好。

注释[1]平山县在河北省西部，当时属于晋察冀解放区。
这里说的平山经验，是指该县在土地改革运动中，采取邀请党外群众列席党支部会议的方式，整顿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经验。
[2]即中共中央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发出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见本书《三个月总结》注[5]。
[3]“浮财”，指粮食、金钱、衣服、什物等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