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张曙时[1]的信

(1947年11月18日)

曙时同志:

十月十七日来示读悉。法律工作是中央新设领导工作的一个部门,兄及诸同志努力从事于此,不算“闲居”。将来时局开展,出到外面工作,自属必要。目前则在激烈战争中,年老的人出去,似乎尚非其时。法律本人情,收集各解放区实际材料,确是必要的。关于宪草的意见,托王谢[2]二同志转达,不赘。贱体粗安,承问极感,天寒尚望珍摄。

敬候

起居健吉!

毛泽东

十一月十八日

[1] 张曙时(1884-1971),江苏睢宁人。当时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

[2] 王谢,指王明、谢觉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