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俘虏军官的处理办法[1]

(1946年11月8日)

张、黎、舒:

支电悉。俘虏军官应分别处理：(一)佐官，除吸收入我军者外，一律释放。(二)主官，营长以上一律不放，仅个别有作用者可放出做分化工作；连排长应进行教育，争取一部分进步分子加入我军，其余如无法收留，可以释放，但最反动者不放。(三)凡释放者应加以教育，然后放之。

中央

戊齐

[1] 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给山东军区副司令员张云逸、副政治委员黎玉和政治部主任舒同的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