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民党军进攻时应执行自卫原则[1]

(1944年1月18日)

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并转各有关区党委：

为保持国共间之平静，争取抗战最后胜利起见，请你们通饬有关各部队，对于国民党军队，我军谨守防地，不得发生由我启衅之任何事件。仅在彼方进攻时，我应执行自卫原则。如发生大的事件，须先行报告，待命处理。

中央书记处

子巧

[1] 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起草的给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并转各有关区党委的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