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国民党十中全会问题的指示

(1942年11月29日)

国民党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对待我党的决议案，略谓：总裁盱衡时局，对内对外作政策上的指示。对共产党仍本宽大政策，只要不违背法令，不扰乱秩序，不组织军队，不分裂地方，不妨碍抗战，不破坏统一，并履行民国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共赴国难宣言[1]，服从政府法令，忠实实行三民主义，自当与全国军民一视同仁。恭聆之余，于十一月二十六日晚集会，详细研究，一致认为经审慎考虑而发表之指示，大会敬谨接受，并于宣言中将此种意义明白宣告。但为防止下层党政机关及人民误解起见，应由国民政府发表文告，在此文告内说明：在我国境之内，无论其为何人及何种名义，凡有擅自组织军队，企图割据地方，违反国家纪纲，扰乱社会秩序等情事，皆为国法所不容，政府必予以依法之制裁，务望均能彻底觉悟，服从命令，严守纪律，精诚奉行三民主义。果能如此，则不问其过去之思想与行动如何，亦不问其为团体或为个人，政府当一视同仁，不但不予歧视，而且保障其公民应得之权利与自由等语。同时，十中全会发表宣言，其中关于对待我党者有云：对外必须互相合作，实现人类平等之公理，对内必须共同团结，共示精诚无间

[1] 共赴国难宣言，即《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这是周恩来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宣言。此宣言起草于1937年7月4日。7月15日，中共中央派付国民党。9月22日，国民党中央社才发表。

之决心。又云：三民主义非但国民党所信仰，实为全民必循之途径，顺此者昌，逆此者败。时至今日，不应再有所谓政见之异，亦不容再有互相猜疑，互相排拒，互相牵制妨碍之现象。吾人愿提示全国，凡能诚意信仰三民主义，不危害抗战之进行，不违背国家之法令，无扰乱社会秩序之企图与武装割据之事实者，我政府与社会应不问其过去思想之如何，亦不问其为团体为个人，一体尊重其贡献能力效忠国家之机会。必有举国一致之真诚团结，而后乃能负起空前艰苦之使命。凡此尤愿特为标举，以冀引起全国有识人士之共鸣者。等语。

国民党从一九三九年颁布限制异党活动办法以来，中间经过一九四〇年一月及其前后一段时间的第一次反共大磨擦（苏德条约订立及苏芬战争时期），一九四一年一月解放新四军事件的第二次反共大磨擦（德意日三国同盟订立及日苏中立条约订立之后），这两次磨擦均有国际的与国内的因素为背景。自一九四一年六月苏德战争及跟着苏英美订立同盟以后，国共关系即有某些改变，停止了大的冲突。特别是在太平洋战争发生，滇缅路被切断及英苏订立二十年同盟条约之后，更有好转。最近苏联在斯城的伟大胜利及英美在北非与在太平洋的胜利，增强了国民党对于抗战胜利的信心，对国共关系好转，亦有促进的影响。在国内，一九三七年以来，我党我军的极大发展，引起了国民党的恐惧。但至今年，我党我军在抗日战场上的损失及根据地的缩小，减轻了国民党的恐惧心理。他们估计，我党我军在今后抗日期间，还会有大的损失（这种估计是适当的）。同时，在日寇侵苏危险减少以后（过去国民党长期地寄希望于日苏战争），日寇必然要加重对中国的压迫，国民党需要利用我党的抗日力量（日寇在华三十一个师，我党担负了十五个师）。再则，自从远

中央关于国民党十中全会问题的指示

东慕尼黑危险消失之后, 我党停止了反对投降危险的宣传。而从去年四月直到现在, 我党对国民党批评甚少, 坚持地求得和他们改善关系。虽则国民党在这一期间内, 仍然对我们进行了很多的压迫 (在大后方捕杀大批共产党员, 出版大批反共刊物, 在湖北、安徽攻击新四军, 在陕甘宁边区进行了广大的特务破坏活动与经济封锁),我们亦忍耐下去, 力求不刺激国民党。特别是今年七七宣言, 取得了国民党广大人士的同情。再则, 国民党自己有很多的极端严重的困难存在着。其中, 特别是财政经济方面的困难及农民的骚动, 他们需要集中精力去解决财政经济问题, 并企图经过缓和我们和他们的关系去缓和他们和农民的关系, 这里特别有严重意义的是河南六百万灾民的自发斗争, 某些部分已取了武装斗争的形式。最后, 一九四〇年与一九四一年两次反共大磨擦, 国民党企图利用武力压迫把我们屈服, 但遇着我们的有理有利有节的自卫斗争, 没有达到目的。他们又企图动员舆论赞助他们的反共, 但多数舆论的同情却站在我们方面。由于上述这种种原因, 促成国民党不得不对国共关系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解决。十中全会的决议, 表示了这种解决的原则, 一言以蔽之, 就是要求我们不超出他们所设定的严格的范围,他们则答应和我们合作。十中全会的这一处置, 是我们和他们长期接洽及他们经过许多的动摇犹豫之后才决定的。最近十月间, 我们派了林彪同志去重庆, 十一月他们派了郑延卓来延安。十中全会的这一决议, 对于从一九三九年到现在四个年头的国共不良关系, 做了一个总结, 是对于我们今年七七宣言的回答, 开辟了今后两党继续合作及具体地谈判与解决过去存在着的两党争论问题的途径, 虽然这些争论问题还不见得很快就能完全地解决。十中全会的决议, 在某一点上和一九三七年三月间国民党三中全会关于所谓 “根绝赤

祸”的那个决议案有些类似，它是严厉的，但却是表示时局好转的开始的。各地对于十中全会的决议，应本解放日报发表之态度进行解释。根据民国二十六年（一九三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我党共赴国难宣言所列四条（彻底实行三民主义；停止土地革命；苏维埃改为民主政府，以期政权统一；红军改为国民革命军受国民政府军委会的统辖），与国民党十中全会向我党要求的各点相比较，在基本精神上没有互相纷〈分〉歧之处，我们不但过去遵守自己的诺言，而且在将来也准备遵守这一诺言。关于组织军队一点，过去是为了抗日的需要而组织游击队，并且是遵照二十六年蒋介石“地无分南北，年无分老幼，无论何人，皆有守土卫国之责任”这一宣言的。至于今后不允许我们再组织军队，我们可以这样做。关于国民党允许给我们以公民应得的权利及自由，我们应表示欢迎，要求实现。在十中全会后，国民党会放弃军事压迫而加强政治斗争，磨擦还会有，但方式会缓和一点。各地对于国民党人员应继续采取诚恳协商，实事求是，有理有节的态度，力戒骄傲夸大有害无益的态度，借以争取更进的好转。

中共中央

中央关于国民党十中全会问题的指示

国民党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国民党中全会问题的指示》（十一月二十九日）对待外党的政策，谓“总裁对于时局，对内对外作政不上且指示。对共产党仍本宽大政策，不违旨令，不擅乱发号施令，不独保军政，不倒地方，不妨碍抗战。不破坏统一，亟须实行国民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共赴国民会议宣言，服膺本志，忠实实行三民主义，自专占全国军民一视同仁。恭聆之候，十一月十六日国民党全会，详细研究，致函蒋主席，请查悉。苏表之指示，大会敬谨接受，兹拟宣言中特此转呈明后宣示。俾为防止下层党政机关及人民误解起见，应由国民政府发表文告，在非国境之内，委派出为内人及侨民名义，凡有擅自组织军际，在国割据地方，违反国家纪律，扰乱社会秩

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国民党十中全会问题的指示》的手稿。

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国民党十中全会问题的指示》的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