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高级学习组应根据组织条例实施[1]

（1941年11月26日）

各中央局、各区党委、各军分会、各军政委员会：

近因各地高级学习组组织或宽或严，未能一致，由中央逐一审查批准，势不可能，特制定高级学习组组织条例[2]。各地收到后，即根据此条例加以审查，决定去取，除组长、副组长、秘书三人须向中央报告其姓名、业务[3]外，其余可只报人数。关于学习经过，则须由组长、副组长负责，随时报告。

中央书记处

十一月二十六日

[1] 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起草的电报。

[2] 指中央书记处1941年11月25日制定的《中央关于高级学习组织条例的规定》。

[3] 抄件原文如此，疑为“职务”之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