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

关于抗日根据地军事建设的指示

(1941年11月7日)

一 一般问题

（一）敌寇对我抗日根据地的残酷“扫荡”，我军人力、物力、财力及地区之消耗，使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敌我斗争，进入新的更激烈的阶段。

（二）在这一新阶段中，我之方针应当是熬时间的长期斗争，分散的游击战争，采取一切斗争方式（从最激烈的武装斗争方式到最和平的革命两面派的方式）与敌人周旋，节省与保存自己的实力（武装实力与民众实力），以待有利的时机。因此必须反对悲观失望，害怕困难，对游击战争消极，对敌屈服的右倾观点；同时又应反对空喊运动战（在武器未改变前，运动战的可能日益减少甚至不能），空喊决战，急躁盲动，缺乏忍耐持久的韧性的“左”倾观点。

（三）在这一新阶段中，我根据地的军事建设，必须适合新的客观环境。每个根据地的军事机构均应包含三部分：（甲）主力军，（乙）地方军，（丙）人民武装（即不脱离生产的自卫队及民兵）。在根据地建立时期，集中主要注意力于主力军之扩大与巩固是正确

的；然而最近敌我形势改变了，因此目前军事建设的中心注意力，应放在地方军及人民武装的扩大与巩固上，而这方面恰恰是我们的弱点所在。我们的观点还停留在前一阶段上（抗日战争与过去国内战争不同，没有集中最大力量对敌进行消灭战的可能）。由于人力物力的限制及运动战的可能绝对减少，主力军应采取适当的精兵主义，其工作重心是提高其政治军事技术的质量，缩编与充实编制。项英在前一阶段就主张精兵主义是错误的，但如我们在现在阶段还不提出主力的精兵主义，也将犯错误。

（四）无论将来有无大的变动，在山地根据地内主力军与地方军（人民武装不在内）数量上的比较，一般应以二与一之比为原则，在平原根据地内则以一与一之比为原则。在某些最困难的区域（如冀东、大青山、苏南），应当打消主力军与地方军的区别，全部武装地方化。至于人民武装（不脱离生产的自卫军），应当包括人民的最大多数，其中之骨干（即民兵、模范自卫队及青抗先或青年自卫队）数量应超过地方军与主力军之全部数量。而每个根据地脱离生产者全部数目（包括党、政、军、民、学），仍只能占我统治区全人口百分之三左右。当然这些比率是大概的，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而具体化。为坚持对敌斗争，我根据地之党、政、军、民、学各种组织，必须一致努力，来进行上述的军事建设。

二 地方军及军区问题

（一）主力军与地方军之间虽有区别，但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一般的说，主力军与地方军之区别，在于前者是精干的正规部队，担任较大的战斗任务；后者是游击性极大的地方部队，担任分散游

击的任务。前者是统一指挥的，不限于地区的部队。后者是分散指挥的，限于一定地区的部队。

（二）在根据地创立与扩大的阶段，集中全力扩大主力，主力兼军区地方军之指挥，建制亦属主力军，是必要的；但现在情况已变，故主力军与地方军之关系也要改变。地方军应有独立的建制及指挥机关，即军区与军分区。但主力帮助地方武装之责任，不但仍旧不变，且应较前加重。主力军在缩编（不是扩编而是缩编）与充实自己的编制时，应依照前面“一般问题”中所说的比率，以相当部分部队划归地方军建制（但部队名义不一定要改），主力军应给地方军以许多的干部、枪械、弹药等等。在作战时，主力军应规定地方军的一般作战任务，在这个意义上地方军是受主力军指挥的。主力军应帮助地方军训练部队。但主力军与地方军的建制又是彼此独立的，主力军绝对不应该吞并地方军。至于主力军按照比率，遇有损失应加补充时，须由自卫队、民兵、地方三方面酌量动员抽补，以维持相互间应有之比率为原则。

（三）地方军之数量，按照前述比率建设之，但一般最低数目，仍有特别指示之必要。兹规定区应有约五十人枪的区游击队，县应有约二百人枪的县游击营，分区应有约二千人枪的独立营团。区游击队归区的党政机关指挥；县游击营归县的党政机关指挥；分区则应成立指挥部，不由主力兼，地委书记应兼分区政委；军区则由主力兼，或单独成立指挥，但无论主力是否兼任军区一级，主力军与地方军之建制仍是各自独立的。在战争频繁地区，区武装应坚持本区，县武装坚持本县，分区武装坚持本分区，反对逃跑主义（因真正情况不利，暂时移动者，不在此例）及随便调跑。在根据地腹地，区县游击队应同时受分区指挥，到游击区去活动，以锻炼自己

和准备将来。在山岳中心地区，过去敌人少到的，应估计到今后必到，迅速建立区县武装，不可再缓，但其人员武装数量，可较少于平原地区及边境地区。

（四）地方军必须真正地方化，其主要成分尤其主要干部应是本地的，故培养本地干部，由地方党输送优秀的本地干部到地方军去，乃是头一等的重要任务。地方军之斗争方法、政治工作、服装等等，均应适合本地情况（即尊重地方性、游击性）。故空喊正规化，机械地将主力的一套搬运到地方军中去的办法，是不妥当的；限制地方军之独立活动，授以不能胜任的作战任务的指挥方法，亦是不妥当的。

三 自卫队及民兵问题

（一）为加强各根据地广大民众的自卫武力，以适应新的战争形势，必须更加认真地建立自卫队和民兵，这是目前敌后根据地军事建设上一个极大的问题。但迄今各根据地（除晋察冀外）在这一工作上尚未收到应有的成绩。今后务须加紧努力来完成这一任务，否则各根据地必将遭受莫大的损害。

（二）自卫队和民兵（包括模范自卫队和青抗先）都是广大民众保卫家乡、保卫抗日根据地、不脱离生产的武装自卫组织，但二者的范围与任务却互有不同。在根据地内凡年在十六岁至五十五岁者，不分阶级、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均应登记，编为一般自卫队队员或妇女自卫队队员（当然要注意政治动员，不能单靠强制）。此种自卫队之基本任务是进行群众游击战争，维持根据地内的治安，担任抗战勤务（如运输、担架、送信、封锁消息、坚壁清

野等）。

（三）民兵则是自卫队的骨干，它是下层人民武装中的高级组织，是由模范自卫队与青年抗敌先锋队两种群众性的组织，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所有身强力壮、愿意武装杀敌的男子，均可按自愿原则加入。其任务是侦察敌情，独立自主作战，及配合主力作战，袭扰敌人，封锁与围困敌人的据点，破坏敌人交通，打击少数敌人与武装汉奸之活动，在敌人进攻时领导自卫队掩护群众转移等。

（四）自卫队是全民的群众组织，应按队员居住地区编队，分为中队、分队、小队，人数可不划一。而民兵的编制，则应在可能范围内力求各单位有比较整齐的人数，以便于作战与训练。

（五）自卫队与民兵应由各级（由边区到县）人民武装委员会统一领导。这种委员会是由各级人民武装代表大会所产生的民主集中的组织，不应采取委派办法。在边区范围内，在武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民兵应有其独立的组织系统，县区村各级应分设队部，内部生活应悉依民主原则，各级负责人员均应由选举产生，切勿委派。

（六）整个下层人民武装均应有其独立的组织系统与内部生活的民主制度，军政机关不得干涉与代替。但在执行各项基本任务时，应由政府经过同级队部指挥之。民兵平时在总的意图下，应受政府指挥，进行独立自主的活动；在配合主力作战时，应接受正规军或游击队的指挥。各级武委会也不能干涉各种人民武装组织的独立性，其权力只在于统一指挥、武器分配、统一经费与统一教育。

（七）自卫队的武器主要的是大刀与梭镖。民兵的武器主要的是各种各样的新旧枪械（快枪、鸟枪）、手榴弹（各根据地甚至各县均应设手榴弹厂，大量制造手榴弹，分配民兵每人二个至四个）、地

雷、土炮、埃丝炮等。同时在民兵中应专门进行对敌铁道、矿山、火车、公路、工厂的破坏技术训练，以便开展群众性破坏工作。主力军务须有计划地拨出一批枪支武装民兵，千万不可吝惜。手榴弹与地雷这两种主要武器尤应大量制造，普遍发给。

（八）自卫队和民兵的干部，应该是土生土长，与群众有血肉联系的。各地区应从地方上有计划地抽调大批干部，给以专门训练。各地抗大分校或其他军事学校，应负起这个责任来。

（九）最后，中央军委特再重复指出，民兵建设与自卫队建设的中心一环，在于民主集中制度的建立，任何官办委派，都会妨害其发展，妨害其自动性、积极性的发扬。同时应指出，在分配任务时，应估计到民兵是人民武装的基干部分，应使用于对敌斗争方面，而一般的抗战勤务，则应多由自卫队担任之。

四 关于军队与民兵的武器问题

（一）敌后抗战的武器补充日益困难：国民党已两年未发一颗子弹，将来发给的可能也很小；与日寇作战，弹药消耗很大，而缴获则较少（这与国内战争大不相同）；且日寇“扫荡”频繁，后方不巩固，根据地财力亦日见涸竭，故兵工生产日益不易。这种情形应当引起我们的极大注意。

（二）在敌我工业技术水平悬殊与根据地极不巩固之条件下，我们的兵工生产当然处于劣势地位，欲求山地敌我装备平等，大规模建设军事工业及希望新式武器之生产等，都是无实现可能的空想。在目前条件下，兵工生产的基本方针应当是修理枪械、翻造子弹，特别是大量生产手榴弹、地雷等，大量发给军队、民兵及居民，以

便到处与敌斗争，以量胜质。假若对于大量生产这种群众性的，较

低级、较落后的武装忽视，而集中力量于制造步枪、机枪、炮等进

步武器，则将来一定会吃大亏的。

（三）在大量制造手榴弹、地雷等的方针下，必须：

1. 不仅主力军应设炸弹厂以供主力需要，地方军及民兵指挥机关亦应在分区及各县设立炸弹厂，以供自己的需要。这些炸弹厂规模应小，应分散办理，分别隶属于地方军及民兵的各级指挥机关或各级政府，但主力军的兵工厂应在技术上给各地方军及民兵的炸弹厂以各种帮助。

2. 不惜重价延聘制造手榴弹的工人技师，并开办炸弹工人技师训练班，以培养此种专门人才。

3. 搜集铁与硫磺等制造炸弹的原料。

4. 炸弹之生产要力求充足，除供给主力及地方武装外，特别要做到民兵每人两个手榴弹。

5. 民兵中应普及使用手榴弹之教育，主力军及地方军应随时随地派出干部以此教练民兵及居民。

6. 多造各式地雷专给民兵使用。

（四）此外民兵及居民并应尽量采用一切其他落后的武器如梭镖、土炮、土枪等等，并设法制造之。

（五）主力军除炸弹厂外并应努力解决翻造子弹的问题，即采取黑色火药亦可。延安三酸厂，可给附近根据地以无烟火药的帮助。

（六）中央军委特再重复地强调群众性、落后性武器——手榴弹、地雷、土炮等——之重要性。我们一无飞机、大炮、坦克，再则我们的步枪、机枪质量也差，子弹也日益困难；想要单靠我们自己力量办到有极优良的步枪、机枪，有极充足的子弹，在目前条件

下,已是完全的空谈,更不必说飞机、大炮、坦克了。因此,只有下决心依靠群众、民兵及部队之抗日坚决性、积极性,依靠全民皆兵,依靠群众性的落后武器,依靠这些武器的数量,使敌人到处因我们的手榴弹、地雷、土枪、土炮而疲于奔命,同时主力军除炸弹外并积极设法修理枪械与充实自己的子弹。只有这样,才是在今天坚持敌后艰苦卓绝的斗争之唯一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