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命令

(1941年2月7日)

兹颁布八路军新四军之军政委员会的条例望各级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

军政委员会条例

（一）游击战争的环境与部队的分散行动，要求一定限度的集体领导与一定限度的集中指挥。

（二）为此目的，在军、师、旅、团及纵队、支队、军区、分区等级成立军政委员会（以前军队与地方党政合组的军政委员会，一律改名为军政党委员会，以资区别），作为每级的集体领导机关。

（三）各级军政委员会，由司令员、政委、政治主任、参谋长等重要负责人组成之。人数不超过五人至七人，由每级提出名单，经上级决定之。军政委员会的主席，一般的由政委担任。

（四）军政委员会为执行上级指示，决定该部大政方针，布置工作及检讨工作的计划机关。凡关系本部的军、政、党、后勤等等一切工作，均可讨论决定。但军政委员会并非执行机关，其决定应交各部门执行之。例如关于军事工作的决定，应交司令部执行，关于

政治工作的决定，应交政治部执行等。军政委员会，只应讨论比较重大问题，把一切琐碎细小问题提交军政委员会，是错误的。

（五）军政委员会，应批准干部之升任与调动，但关于党员的处分与入党批准等等事宜，仍由党务委员会决定。

（六）军政委员会的决定，不用军政委员会名义下达，而应根据决定之性质，分别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用命令下达之。下级对上级报告，也不用军政委员会名义，由各部门分别的向上级报告。

（七）军政委员会在讨论问题时，如遇争论不能解决，应呈报上级决定之。关于紧急问题，司令员与政委仍有独断专行之权，但应将各种不同意见报告上级。

（八）各级军政委员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至多两次，不得无故不召集开会。

（九）应向干部解说军政委员会之设立，是为适应游击战争的分散环境，以收集体领导团结干部之效能。但军队仍是集中的组织，上级司令员、政委及各部之命令，下级应绝对执行，下级军政委员会无权讨论拒绝命令之执行，即同级各部门亦应执行首长之命令，因为一切均应经过军政委员会的虚伪的民主情绪是错误的、应当防止与纠正。军政委员会之设立，并不削弱个人负责制。

（十）本条例解说及修改之权，属于中央军委。

（十一）本条例经中央书记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