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时局政策的指示
（一九四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甲、自日汪条约签定，美国借款，苏联援助，与我党反投降斗争开展后，此次投降危机已被制止，虽然将来还会发生此种危险可能，但目前仍是抗战局面。因此目前我军我党人员，对于反投降宣传不应有如过去那样强调，否则，不但国民党会起反感，人民及友军亦不了解。〔以下电码不明〕

一、国民党仍是一面反共、一面抗战的两面政策，因此我们仍是一面团结、一面斗争的革命的两面政策。国民党的反共，除在自己统治区域内加强高压政策外，对华中我军举行军事进攻是必然的；且在西北修筑万里长城，造成对我封锁的局面。因此，我们对华中的进攻与西北的封锁，必须特别强调对彼方的军事进攻举行坚决的自卫斗争粉碎之。对彼方强迫我限期撤至黄河以北，则我江南部队决定北移以示让步，但须强调下列理由以反对之：

乙、〔十大理由〕
（1）皖南部队已遵令北移，江北部队乃事实上困难移动，并非故意抗命。
（2）华北灾情渐重，尚有一部南移就食之必要，华中部队北移，等于就死。
（3）游击战争需要扩大回旋区域，局促一隅，必归消灭。
（4）华中部队多系人民保卫家乡而组织者，欲其移动，甚为困难。而此种组织，均属遵照蒋委员长庐山谈话（地无分南北，人无分老幼，均有抗日救国之责任）及屡次告沦陷区同胞书中所示，并非没有法律的根据。
（5）磨擦之原因，系由于国民党发布反共命令（防止异党活动办法等等），及亲日派发动反共（石友三即是证明），并非由我党我军而来。
（6）军饷不足，编制甚少（五十万人，只编三个师），太不公平；强迫新四军游击队北移，更加无理。至于长久不发军饷，不知置我军于何地，实属不明，因此要求继续发饷。
（7）新四军所属各地，如赣南、闽北、闽西、湘赣边区、湘鄂赣边区及湘南、鄂豫边区等地，其留守人员，均遭屠杀，毫无保证。
（8）整个新四军八路军牵制敌军一半，大功于国家，理应受奖不应受罚。
（9）华中部队北移，只有日寇欢喜，对坚持抗战、保卫华中均为不利。
〔注：以上诸条系十大理由的可辨识部分；原页竖排串行（竹内本補9），条目顺序与是否足十条尚不能完全确定。〕
以上各项理由，必须利用各种机会指出，以抵抗国民党迫我移至黄河以北狭小区域、以便其藉口□□的恶毒政策。

丙、丁两节论党在抗日时期的政策（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联合与斗争的两面政策、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孤立反共顽固势力等），即《论政策》正文，与选集本基本相同（竹内本另出校记若干）。清本见〔〔73cc5268〕〕《论政策》（一九四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zh:XJ；en:SW）——本篇为该指示的较全本，选集刊行时删去了上列甲、乙两节的具体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