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第二，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事务，调节各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第三，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第四，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族接触，使日益亲善密切起来，同时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

　　上述政策，一方面，各少数民族应自己团结起来争取实现，一方面应由政府自动实施。才能彻底改善国内各族的相互关系，真正达到团结对外之目的，怀柔与羁縻的老办法是行不通了的。

　　（转摘自《人民日报》一九五三年九月九日的社论《进一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