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周恩来电 [1]
(1937年3月14日)

谈判并不破裂,只是不承认贺案,而对十五条须加以原则上
与条文上的补充修改。和平大计已定,现谈判者是国家政策与两党
关系(包括红军、苏区等组织方式问题)之具体方案问题,必须原
则上妥当与事实上能行,故须会商后续谈。

[1] 这是毛泽东和洛甫(张闻天)致周恩来电的主要内容。
[2] 1937年3月8日,周恩来、叶剑英和顾祝同、贺衷寒、张冲会谈,
将一个月来双方谈判作一归纳,由周恩来写成条文,准备送蒋介石作最后决
定。周恩来起草的条文,包括政治问题五条,改编问题四条,善后问题六
条,共十五条。同日,周恩来将这十五条电告中共中央书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