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周恩来电[1]

(1937年3月14日)

谈判并不破裂，只是不承认贺案，而对十五条[2]须加以原则上与条文上的补充修改。和平大计已定，现谈判者是国家政策与两党关系（包括红军、苏区等组织方式问题）之具体方案问题，必须原则上妥当与事实上能行，故须会商后续谈。

[1] 这是毛泽东和洛甫（张闻天）致周恩来电的主要内容。

[2] 1937年3月8日，周恩来、叶剑英和顾祝同、贺衷寒、张冲会谈，将一个月来双方谈判作一归纳，由周恩来写成条文，准备送蒋介石作最后决定。周恩来起草的条文，包括政治问题五条，改编问题四条，善后问题六条，共十五条。同日，周恩来将这十五条电告中共中央书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