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国民党谈判原则的批复[1]

（1937年2月12日）

周：

下列各事请注意：

（甲）防地要包括金积、灵武在内。如东北军真调走，我们还应要求海原、固原、镇原及西峰镇，因为现有的防地实在不够。但我们不是促成东北军调走，而是东北军调走后无可避免时，至要求整个陕北与宁夏，前已向南京提出，此时亦宜提一提。但为不增加蒋之困难，允候将来再商。

（乙）西路军防地虽指定，但让防未实行，且未停战，应要求停战让防。

（丙）陕甘以外各省的红军游击队，一律改民团或保卫团，千人以上者亦然，绝不宜调来陕甘集中。

（丁）政训联络员设法拒绝，至少拖延之。

（戊）经费须从二月领起。

（己）致三中全会电中所述要求他们实行五条，则我们实行四条，你谈判时应同时提出，否则彼方将迫我方再让步，实际在我方者是最低条件，勿要再让。且实行尚需时间（说服干部与民众大不易），只有要求彼方实行五条，方能避免迫我再让与立即实行。
（庚）三中全会孙夫人等左派不可太突出，提议宜先问蒋，估计蒋不能采纳者则不提此点，请告汉年。

洛毛

十二日三时

--- 注

[1] 这是毛泽东和洛甫（张闻天）给周恩来的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