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筹款的训令[1]

（1936年8月18日）

根据最近中央对于土地政策的新决定，对于地主，只要他不反对抗日红军，应避免用没收办法，而以招募的方法使其尽量拿出金钱、粮食和物品，宁可少没收一家，不可错没收一家。在筹款中，必须注意经济政策，没收地主的商店固然不对，没收一般的商店尤不容许。在苏维埃法律范围内，给商人以适当的保护。在不损害商业的条件下，向富商作深入的救国宣传，进行募捐运动，筹得抗日经费。

[1] 这是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副主席周恩来、彭德怀，政治部主任杨尚昆，中央财政部长林伯渠联名发布的关于筹款的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