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与东北军王以哲部订立口头协定的通报[1]

（1936年3月5日）

林、聂、朱，徐、程、郭，刘、宋，阎、蔡，罗迈，云逸，洪涛，理治，劲光[2]诸同志：

甲、关于我方与东北军整个协定尚在磋商，现先与六十七军王

[1] 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后，周恩来兼任中共中央东北军工作委员会书记，重点做东北军的工作。次年1月，与毛泽东、彭德怀等20位红军将领发表《红军为愿意同东北军联合抗日致东北军全体将士书》，接着就与东北军将领进行谈判。当时，因张学良不同意讨蒋，中共中央采取把张学良和蒋介石分开的策略，与东北军订立了互不侵犯的协定。这是毛泽东和周恩来、洛甫（张闻天）等发给林彪、聂荣臻、朱瑞等红军将领的通报。

[2] 林、聂、朱，指林彪、聂荣臻、朱瑞，当时分别任红一军团军团长、政治委员和政治部主任。徐、程、郭，指徐海东、程子华、郭述申，当时分别任红十五军团军团长、政治委员和政治部主任。刘、宋，指刘志丹、宋任穷，当时分别任红一方面军第二十八军军长和政治委员。阎、蔡，指阎红彦、蔡树藩，当时分别任红一方面军第三十军军长和政治委员。罗迈，即李维汉，当时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兼管陕北省委工作。云逸，即张云逸，当时任西北军委副总参谋长兼军委后方办事处参谋长。洪涛，即郭洪涛，当时任中共陕北省委书记。理治，即朱理治，当时任中共陕甘省委书记兼红二十九军政治委员。劲光，即萧劲光，当时任中共陕甘省委军事部部长兼红一方面军第二十九军军长。

军长以哲所部订立如下之局部的口头协定，并于三月五日开始执行。

一、为巩固红军与六十七军一致对日，确定互不侵犯、各守原防之原则（包括六十七军在陕甘边区及关中区之防地）。

二、红军同意恢复六十七军在富县、甘泉、延安马路上之交通运输，及经济通商。

三、延安、甘泉两城现驻六十七军部队所需粮柴等物，可向当地苏区群众购买。红军为便利延安、甘泉友军起见，准转饬当地苏维埃发动群众运粮、柴等物进城，恢复寻常关系。

四、恢复红白通商，红军采办货物经过洛川、富县等地，六十七军有保护之责。六十七军入苏区办货红军有保护之责。但为暂时掩饰外人耳目计，红军出白区办货可着便衣。

乙、两省苏、省委[1]及军区，应将本协定各项之意旨，向延安、甘泉、富县等靠近六十七军防地附近及交通路上之县、区、乡党部、政府、民众团体、红军游击队、赤少队解说明白，并遵照执行，给予六十七军以粮柴之便利。对六十七军人员通过马路者表示好意与欢迎，入苏区办货者加以保护，务使我方军民与六十七军官兵结成亲密之关系，以达到进一步与整个东北军订立抗日讨卖国贼协定之目的。说明方法，应口头传达，不得出布告，因为此种协定对于蒋介石还要保守秘密。特达。

张闻天 毛泽东 周恩来 彭德怀 博古

三月五日

[1] 两省苏、省委，指陕北省苏维埃政府、陕甘省苏维埃政府和中共陕北省委、陕甘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