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定伤病员柴菜费、调养费及抚恤费的通令
——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五日于方面军司令部

为使伤病员能迅速治愈并恢复体力，依据目前我们行动地区较低的物质条件，特规定伤病员柴菜费、调养费及抚恤费如下：
（一）轻重伤病员在治疗期间，每日供柴菜费五分。
（二）重伤员每人发调养费四元，轻伤员每人发调养费二元。
（三）病员如不能随队休养而须入医院治病者，每人发入院费一元。
（四）因伤残废者，按全残废半残废情形分别发给抚恤费。全残废每年二十五元，半残废每年十五元，须经各该级首长报告，抚恤委员会审查批准，然后发给。
（五）在红军中工作积劳成病或身体衰弱者，应酌发调养费，按其情形每月至少五角至多三元，至身体恢复健康为止。其审查批准手续亦须经过抚恤委员会。

此上规定如物价有重大变化得改变之。特此通令，前后方各部队各军事机关一体知照并向所部宣布执行。
二二五四
右令

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
主 席 毛泽东
副 主 席 周恩来

〇红军不怕远征难
万水千山只等闲
——中国工农红军长征文物选辑
文物出版社
一九七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