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五•三•一五鉴于日本帝国主义之积极侵略，中国沦亡之危迫，全国工农及爱国志士，均积极参加民族革命的斗争反对日本侵略者及其走狗蒋介石辈，因蒋介石等的卖国贼统治，而中国经济于万劫不磨之域特别是农村经济，全国农民均群起幻抗与暴动。
富农已改变其仇视苏维埃革命而开始同情于反帝国主义与土地革命的斗争。
苏维埃中央委员会，为扩大全国抗日讨蒋之革命战线，特决定改变对于富农之政策；甲富农之土地，除以封建性之高度個租，出租于個农割，应以地主论而全部没收之以外，其馀富农自耕及雇人经营之土地不论其土地之好坏，均一概不没收之列。
乙富农之动产及牲畜耕具，除以封建性之高利贷，出租，则夺农民者外，均不应没收。
丙除统一的累进税外，禁止地方政府对于富农之征发及特殊税捐。
丁富农在不违反苏维埃法律时，各级政府应保障其经营工商业及雇用劳动之自由。
戊在最大多数群众要求而实行分平一切土地之区域郡区)富农有与普通农民分得同样土地之权。
己富农在违反苏维埃法令时应依法惩治之，进行反革命动时，应按暂行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之。
庚富农仍无权参加红军及一切武装部队包括赤卫军在内。
并无选举权。
辛以前颁布之土地法及一切其他法令凡与本命令有抵触者悉废除之。
壬本命令自公布日起实行之，在未联系一片之区域，文到之日实行之)在本命令实行前依以前法令施行者仍属有效。
不得翻案。
主席毛泽东公历一九三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