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一一•七.一五第一章总则条确定统一的累进税，废除国民党军阀政府的一切田赋，丁粮厘金苛损杂税等。
条税的种类：分为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三种。

第二章商业税条税率：暂将商业资本税从一百〇一元至五十万元分为十四个等第。
按照等第规定税率，征收其资本营利的所得税，(即全部营利收入非征收资本)资本在五十万元以上税率另定。
兹列表如下：商业税七等第资本税率第一等一〇一—二〇〇元百分之六第二等二〇一—四〇〇元百分之七第三等四〇—一七〇〇元百分之八第四等◦七—一一〇〇〇元百分之八第五等一〇〇一—一五〇〇元百分之十第六等一◦五—一三〇〇〇元百分之十一第七等三◦〇—一五〇〇〇元百分之十二第八等五〇〇一—一〇〇〇〇元百分之十三第九等一〇〇〇一—二〇〇〇◦元百分之十五第十等二〇〇〇一—三〇〇〇〇元百分之十七第十一等三〇〇〇一—五〇〇〇◦元百分之十九第十二等五〇〇〇一—八〇〇〇◦元百分之二十一第十三等八〇〇〇一—一〇〇〇〇〇元百分之一一十三第十四等一〇〇〇〇一—五〇〇〇〇〇元百分之一一十五条征收方法：依据商店向政府财政机关所领取的营业证，按其资本多少，来规定税率，然后按税率征收所得营业税。
条征收时期..每月征收一次，季节生意也须按次征收之。
条免税办法：(甲)凡遵照政府所颁布之合作社的条例组织之消费合作社，复经县政府批准登记的，得由县政府报告各该省政府，许可免税。

(乙)肩挑小贩资本在一百元以下及农民直接出卖其剩余生产品者，一律免收商业税。
.(丙)商业资本一百元以下的，一律免税。
(丁)商人遇险或遭意外损害，报告政府经查验证实者，得许免税。
(戊)对于某种必须品的日用商品和军用品，得随时由政府命令公布免税。

第三章农业税(注)现时农村生产与物品价值，极为复杂，不能规定一个统一的税收办法。
只能规定农业税征收的原财，各省可依据此原则，按照当地情况，定出适当的农业税报告中央政府批准施行。
条农民分得土地后，按照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收获，以全家人口平均规定出每人每年的收获数七与生活必需的支出，根据此标准，再定出向每人开始征收的最低数量及累进税，但富农则按劳动力来平均(而不以人口平均)，计算收获与纳税标准。

第八条只征收主要生产(谷麦)的税，副产暂不征税，但每年收获谷麦一一次者，应征税一一次。

第九条茶山，棉麻，果园，当作稻山麦地分配，成为主要生产的，亦应征税。
第一〇条红军家属(限本身父母妻子及无劳动力的弟妹)按照红军优待条例免税。

第一一条雇农及分得田地的雇佣工人苦力本身和妻子一律免税。

第一一一条贫农收入已达开始，征收的税额，但仍不能维持其一家生活的，得由乡苏维埃决定个别减税或免税。

第一三条对于过去富农的征税，要特别加重些。

第一四条遇有水旱等灾，或遭受白匪摧残的区域，按照灾情轻重免税或减税。

第一五条因改良种子，改良耕种，所增加的农业收入免税。

第一六条开垦荒地，所收获之农产品，免税三年，富农则依照收获情形，减税或免税一年。

第一七条农业税征收的办法和时期，由中央财政部公布。
但其他阻隔之各苏区可依据当地情形由当地最高政府决定公布。
收税时依照税率规定向各家征收每人应纳之税额。

第一八条农业税征收现款，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币为限，其余的杂币不收。

第四章工业税第一九条生产合作社，经县政府批准备案的，得由县政府报告省政府许可免税。
第一◦一条在目前为促进苏区的工业发展，暂时免收工业品的出厂税。

第二一条工业所得税，按资本大小，规定税率，征收其利润，其税率另行规定，但须较商业税为轻。

第五章附则第二二条本税则自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公历一九三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