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1934年4月8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
(中字第七号)
兹制定婚姻法公布之。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颁布的中华苏维
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作废。

主席毛泽东
副主席项英张国焘
一九三四年四月八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
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
第二条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