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条省、县、区、市、乡各级苏维埃政杈机关，为苏维埃政权的地方组织，称地方苏维埃。
条省、县、区、市、乡各级苏维埃，必须根据本法组织之。

第二章苏维埃政杈的基本组织(注)市苏维埃、乡苏维埃，是苏维埃政杈的基本组织，其主要的特点是经常的代表会议制度，代表不脱离生产，散布在群众中。

甲、市苏维埃条市苏维埃为全市的最高政杈机关，由全市选民选举代表组织之。

第四条市苏维埃之下，应划分为若千「市区」，设立市区苏维埃。
但四千人以下的市及隶属于区苏维埃的市，不划分市区。
城外市区(即乡村划人市苏管辖者)之内，应按距离远近与居民多少，划分若干村，但每一市区之内，至多不得超过五个村。

(注)市区的名称，小市可以「城中市区」、「东郊市区」、「西郊市区」等等称之，大市可以著名街道及其他适当地名称之。
城外市区内村的名称，可用各村中著名的地方称之，均不得用数字为名称。

第五条市区苏维埃为全市区的最高政杈机关，由全市区选举代表组织之。
市区苏维埃隶属于市苏维埃。

(注)市区苏维埃代表人数的标准，暂适用乡苏维埃代表人数的标准。

第六条除「区属市」之外，市苏维埃的代表，由市区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之。

(注)市苏维埃代表人数的标准，依照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第一一十一一条至一一十五条之规定。

第七条由市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选举市区苏维埃主席团，为市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全市区的最高政杈机关。

第八条居民五万人以下的市，由市苏维埃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主席团，为市苏维埃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全市最高政杈机关。

第九条居民五万人以上的市，由市苏维埃全体代表会议选举市执行委员会，为市苏维埃全体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全市最高政杈机关，再由市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团，为市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全市最高政杈机关。
〜(注)组织了市执行委员会的市苏维埃，其经常代表会议制度仍然存在，与没有执行委员会的市苏维埃之经常代表会议制度同。
第一◦条市执行委员会，在居民五万人以下的市，由委员一一十一人至一一十五人、候补委员五人至七人组织之•，在居民五万人以上的市，由委员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候补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组织之。

第一一条市区苏维埃主席团，在居民五万人以下的市，以五人至七人组织之，在居民五万人以上的市以九人至十一人组织之。
区属市苏维埃主席团，以五人至七人组织之。
县属市苏维埃主席团，以七人至十一人组织之。
省属市苏维埃主席团，以十一人至十九人组织之。
中央直属市苏维埃主席团以»]十九人至一一十五人组织之。
，二条市区苏维埃，或市苏维埃、第一三条市区苏维埃与市苏维埃代表的任务：一方面是代表选举他们的选民到苏维埃去工作，传达选举意见，及选民所要进行的工作，提到市区苏维埃或市苏维埃去讨论•，另一方面是将上级苏维埃所要进行的工作，经过市区苏维埃或市苏维埃讨论之后，传达到群众中去，领导各代表所在范围内居民，坚决执行上级苏维埃的命令和指示，执行市区苏维埃和市苏维埃的决议。

第一四条市区苏维埃的代表，须按其住所接近，在五个至九个代表之中，由市区苏维埃主席团指定一人为代表主任，在主席团许可的范围内，分配和指导其领导下代表的工作，传达市区苏维埃主席团的通知，在其领导下各代表召集其领导下的居民开会，解决其领导下居民的较小的问题，必要时得参加主席团会议。
城外市区内的各村，如一村中有代表主任在一一人以上者，可于各代表主任之中，指定一人，负接受主席团的通知转达于各代表主任，召集以村为单位的居民会议之责，为讨论村的问题，并得召集本村各代表开会。

第一五条在市区苏维埃与区属苏维埃管辖的全境之内，为着代表与居民的密切联系，便于吸收居民意见，及领导工作起见，应依照代表与居民住所的接近，将全体居民适当分配于各个代表的领导之下(通常以居民三十人至七十人置于一个代表的领导之下)，使各个代表对于其领导下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发生固定的关系。

第一六条市区苏维埃与区属市苏维埃之下，组织下列各种经常的或临时的委员会，其人数与任务规定于下：1扩大红军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管理扩大红军与归队运动。

2.优待红军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在城内市区协同工会及贫民代表收集工人、贫民群众的优待月费及市财政部交来的百分之五商业税与店房租，适当分配于没有分到田、生活困难的红军家属及脱离生产的工作人员的家属，领导全市区的能劳动的居民为劳动力不足的红军家属及脱离生产的工作人员砍柴挑水或做其他必要的工作，为红军家属找工作，及领导他们开办生产合作社；在城外市区指导耕田队，为劳动力不足的红军家属及其他脱离生产的工作人员的家属耕种土地，解决红军家属及其他脱离生产的工作人员的家属的一般生活困难问题，管理红军公甶的耕种、收获与保管。

3.慰劳红军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由市区苏维埃或区属市苏维埃的代表及各群众团体的代表组织之。
其任务为领导居民群众举行慰劳红军运动，收集居民群众慰劳红军的物品等。

4.赤色戒严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七人，由市区苏维埃或区属市苏维埃的代表、赤卫军少先队的干部及其他积极分子组织之。
其任务为加紧赤色戒严与肃反斗争，如指导并巡查放哨、眺高、查路条、盘问可疑居民与来人，领导群众注意剥削分子的行动，追究反动派的造谣，并帮助政治保卫局与裁判部实行镇压反革命活动等。
一五〇5.防空防毒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七人，其任务为指导居民群众防御敌人飞机轰击的各种必要事项，如设立号炮所，构筑飞机洞，准备防毒用具等。

6.义务劳动委员会及运输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调查登记、编制调剂并动员运输队、耕田队、修路队、劳役队(地主及反动富农的)及其他义务劳动事项。
为了迅速的动员伕子到前方抬伤病员、搬胜利品及服后方的运输勤务，得单独组织运输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七人。
7‘失业救济委员会在城内市区，在城外失业工人稍多之市区及区属市，均组织失业救济委员会(失业工人没有或极少的城外市区可不组织)。
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市区苏维埃或区属市苏维埃的代表、失业工人中的积极分子组织之。
其任务为帮助市劳动部的失业劳动科调查登记全市内的失业工人，讨论并实行为失业工人找工作，找住所及筹集经费或物品作临时的救济等。

8.贫民委员会于城内各市区组织之(城外市区不须组织)，委员九人至十五人，委员必须是市区苏维埃中贫民出身的代表及各业贫民群众中的积极分子。
其任务为调查登记全市区贫民的人数，职业与失业状况，讨论与解决各业贫民群众一切生活困难间题。

9.房屋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管理全市区内公私房屋之调查与登记，豪绅地主及反动资本家房屋之没收与分配，工人贫民缺乏房屋问题之讨论与解决，被火被毁的房屋之设法重建等。
此委员会只在城内市区组织之，城外市区不须组织。
户口委员会委员三人至五人，其任务为按照成分调查登记全市区居民的家户人口，按月登记全市区居民中之出生、死亡、迁移、结婚及离婚之人数。
n.工业委员会及农业委员会在各市区特别在城内市区组织工业生产委员会，委员九人至十五人，由市区苏维埃或区属市苏维埃的代表，国营工业职工中的积极分子，工业生产合作社的代表，及其他独立生产者中的积极分子组织之。
其任务为指导工人贫民群众发展国有的、合作社的、独立生产者的各种工业，监督工业资本家增加资本扩张营业，而反对其运去资本、停歇企业等。

在城外市区，则按照农业生产季候，组织春耕委员会，夏耕委员会，秋收秋耕委员会与冬耕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由市区苏维埃或区属市苏维埃的代表及农民中积极而老于农事的分子组织之。
其任务为指导农民群众调剂人工，增加肥料，解决耕牛困难，修理添置农具，选择种子，改良栽培方法，消灭害虫，及不失时机收获农产品等。
u•工业研究委员会及农业研究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在城内市区组织工业研究委员会，其任务为指导本市区内国有的、合作社的、私人小企业的各种工业生产中的各种重要问题之研究，如怎样提高生产技术等。
在城外市区，则组织农业研究委员会，其任务为指导本市区内农业生产方面各种重要问题之研究，如什么种子什么地方适宜，宜于施放什么肥料，用何种栽培方法较好等，同时管理本市区的农业试验场。

13,没收征发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七人，在城内市区其任务为帮助政治保卫局与裁判部没收反革命犯的财产，没收住居在城市的地主及其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总工的资本家的罚款或捐款等，这是经常的组织。
在城外市区，则其任务为没收地主的现款及其他财产，依照国家财政机关的命令，适当的进行富农捐款，这是临时的组织，任务完毕即撤销。
14,国有财产委员会委员三人至五人，其任务为管理国有财产，在有国有财产之市区或市属直属市组织之，无国有财产者则不须组织。
商业税或农业税征收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在城内市区组织商业税征收委员会，帮助市财政部调查商店营业情形，并帮助征收商业税，这是经常的组织。

在城外市区，则组织农业税征收委员会，帮助市财政部征收农业税，于征收农业税时临时组织之，任务完毕即撒销。
16,公偾发行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管理公债之推销，偾款偾谷之收集与暂时的保存，于发行公偾时临时组织之，任务完毕即行撒销。
教育委员会委员九人至十一人，由市区苏维埃或区属市苏维埃的代表，列宁小学校长，补习夜学校长，俱乐部主任，共产青年团、工会、贫民团、少先队、儿童团、女工农妇代表会等团体的代表组织之，管理全市与区属市内的一切文化教育事业之发展、整理与调查统计。
18,卫生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由市区苏维埃或区属市苏维埃的代表，各街道或各村落群众中积极分子组织之。

管理全市区与区属市内通光、通气、通水、扫除灰尘垃圾、清洁沟渠便所、灭蝇、捕鼠、防疫、医药等事项。
19,桥路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管理街道、普通道路、桥梁、船渡、茶亭等之修理与建设。
20,粮食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管理关于全市区与区属市内每季粮食(杂粮在内)的调查登记与统计，调查统计全市区与区属市内居民群众每季共需粮食若干，有余或不足若干。
备荒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其任务为筹集粮食于备荒仓而保管之，调查统计全市区与区属市内居民群众中粮食不足及正患饥荒者若干，需要接济粮食若干，并实施救济办法。

森林或山林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七人，在城内市区及城外市区之无山者，组织森林委员会，其任务为领导居民群众在一切可能植树的地方如园地、庭院、河旁、路边种植树木并培养保护之。
•在城外市区之有山者，则组织山林委员会，管理山林之种植、培养与保护。
,水利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九人，在城内市区管理街道及房屋下阴沟之修理，附城河堤之修筑，城内外池塘水井之疏浚。
在城外市区管理坡地、河堤、池塘之修理与开筑，水车之修理与设备。

,土地登记委员会委员三人至五人.，在城内市区管理地坡、池塘、水井、园土、果木、树林等的调查登记与统计。
在城外市区则管理田地、山林、池塘、园土、沙坝、果木等之调查登记与统计，土地证之发给与补领等。
25,开荒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七人，于城外市区之有荒田、荒土、荒山者组织之。
管理领导群众开发荒田、荒土、荒山。

况查田委员会只在城外市区组织之，委员七人至十一人，以市区苏维埃或区属市苏维埃的主席、副主席、文书、贫农团主任、工会支部长、其他群众团体负责人为委员，为查田运动的领导机关，查田运动彻底完成后即取消。
在查田运动时，为了没收地主阶级的财产，及富农多余的耕牛、农具、房屋，并分配于群众，得组织没收分配财产的委员会，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在查田委员会指导之下进行工作。
同样，为着对于地主的土地及富农多余的与好的土地之没收与分配，在查田委员会之下得另组织没收分配土地的委员会，委员七人至十一人。
27,选举委员会委员九人至十三人，于举行市区苏维埃与区属市苏维埃的选举时，由市区苏维埃或区属市苏维埃的代表，各群众团体的代表，及其他积极分子组织之。

在市苏维埃选举委员会直接指导之下，管理关于选举的宣传、选民的登记、选举单位的划分、候选名单的准备、选举大会的召集，及其他一切与选举有关系的事项。
选举完毕即撤销。
28,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由工会、贫民团、女工农归代表会、共产青年团的代表及其他积极分子组织之，直接隶属于市苏维埃的(区属市则隶属于区苏维埃的)工农检察委员会。
其任务为经常检查市区苏维埃与区属市苏维埃主席团、代表会议各委员会、赤卫军、少先队及国家企业是不是完全遵照上级苏维埃的法令、指示进行工作。

在这些机关与企业中，如果发生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压制强迫或其他违反选民群众公意，违反苏维埃法令的行为的分子，即帮助市苏维埃工农检察委员会进行对于这些不良分子的检举。
市区苏维埃与区属市苏维埃下各种委员会之组织，得按当地工作需要情形增加之或减少之，但须得上级苏维埃的同意。
在城外市区，如地域较宽或工作高度发展时，可以村为单位组织某些必需要的委员会，每一委员会的人数三人至五人，为乡的委员会的分会，其主任即以乡的委员之一充之。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持各委员会的工作。

市区苏维埃或区苏维埃的每个代表必须参加一个至一一个委员会为委员，代表应参加何种委员会，先由代表自己选择，再由主席团适当分配之。

第二一条应充分吸收代表以外的工农贫民积极分子参加各委员会为委员。

第二二条各委员会进行工作时不得违背代表会议及主席团的意见。

第一三一条市苏维埃与区苏维埃的各部对于市区苏维埃与区属市苏维埃下的各种委员会，须按其任务的分别，经过市区苏维埃与区属市苏维埃的代表会议及其主席团发生密切的关系，必要时市苏维埃的各部得召集全市各个市区与自己有关系之委员会的主任到市苏开会，或派人去市区召集有关之委员会开会，指示工作。

第一一四条市苏维埃、市区苏维埃及区属市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各委员会的会议，必要时应移到有关系的企业中、机关中、群众团体中或村落中去开会，以便吸收当地工农贫民群众及当事人参加会议，发表意见。

第一一五条市苏维埃、市区苏维埃及区属市苏维埃的代表，除规定的常驻人员外，以不脱离生产为原则。

第一一六条市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在居民五万人以下的市，每月由主席团召集一次；在居民五万人以上的市，每两月由主席团召集一次。
市区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在居民五万人以下的市，每十天由主席团召集一次，在居民五万以上的市，每一一十天由主席团召集一次。
市执行委员会，每月由主席团召集一次。
市区苏维埃主席团会议»]每三天由主席团召集一次。
市苏维埃主席团会议，在居民五万人以下的市，每三天由主席团召集一次；在居民五万人以上的市，每七天由主席团召集一次。

各委员会的会议，每十天由主任召集一次。
有临时问题，不论何种机关的得开临时会议。
市区苏维埃与区苏维埃的常驻人员，在城内市区为五人。
在城外市区，人口在一千以下的一一人，人口在一千以上的三人，人口在两千以上的四人，区属市苏维埃四人。

第一一七条市苏维埃的常驻人员，由人民委员会按照各地居民多少及工作繁简，以命令规定之。

第一一八条市区苏维埃与区属市苏维埃须每两个月向选民做工作报告一次。
市苏维埃每三月向选民做工作报告一次。
选民对于工作报告有批评和建议之杈。

第一一九条市区苏维埃对于市苏维埃、区属市苏维埃对于区苏维埃，至少每月做工作报告一次。
市苏维埃对于上级苏维埃至少每月做报告一次。
第三〇条市区苏维埃与区属市苏维埃均可用文书一人，助理主席团的工作。

第三一条市区苏维埃与区属市苏维埃的代表，均每半年改选一次。
市苏维埃的代表，在选民五万人以下的市，每半年改选一次。
居民五万人以上的市，每年改选一次。
代表连选者得连任。

第三一一条在两次选举之间，代表有违背选民公意者，或无敌连续两个月不出席代表会议者，或违抗代.表会议决议经过警告不改变者，或犯其他重大错误者，得由选民十人以上的提议，经选民半数以上之同意撤回之•，或由代表会议通过，经选民半数以上之同意开除之。
撤回或开除之代表，以候补代表补充其职务。

乙、乡苏维埃第三三条乡苏维埃为全乡最高政杈机关，由全乡选民选举代表组织之。

第三四条由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五人至七人组织主席团，为代表会议闭会时间的全乡最高政权机关。

第三五条由主席团推选主席、副主席各一人。

第三六条代表的任务一方面是代表选举他们的选民到苏维埃去工作，传达选民意见，将选民所要进行的工作提到乡苏维埃去讨论。
另一方面是将上级苏维埃所要进行的工作，经过代表会议或主席团讨论之后，传达到群众中去，领导各代表所在范围内的居民，坚决执行上级苏维埃的命令和指示，执行乡苏维埃的决议。

第三七条乡苏维埃的代表，须按其住所接近，在三个至七个代表中，由乡苏维埃主席团指定一人为代表主任，在主席团许可的范围内分配和指导其领导下各代表的工作，传达乡苏维埃主席团的通知于其领导下各代表，召集其领导下的居民开会，解决其领导下居民的较小的问题，必要时得参加主席团会议。

第三八条乡的全境之内，应按距离远近与居民多少划分若干村，但每乡至多不得超过五个村(村的名称可用村内著名的地名称之，不得采用数字)。
如一村中有代表主任一一人以上时，可于各代表主任之中指定一人，负接收主席团的通知、转达与各代表主任及召集以村为单位的居民会议之责，为讨论村的工作，并得召集村各代表开会。

第三九条在乡苏维埃管辖的全境之内，为着代表与居民的密切联系，便于吸收居民的意见，并领导工作起见，应依照代表与居民住所的接近，将全体居民适当分配于各个代表的领导之下(通常以居民三十人至七十人置于一个代表的领导下)，使各个代表对于其领导下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发生固定的关系。
第◦四条在乡苏维埃之下，组织下列各种经常的或临时的专门委员会，其人数与任务规定如下：1扩大红军委员会委员三人至九人，管理扩大红军与归队运动°2.优待红军委员会委员七人至十一人，指导耕田队为劳动力不足的红军家属及其他脱离生产的工作人员的家属耕种土地，解决红军家属及其他脱离生产的工作人员的家属的一般生活困难问题，管理红军公田的耕种、收获和保藏。

3.慰劳红军委员会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乡苏维埃的代表及各种群众团体的代表组织之，其任务为领导居民群众举行慰劳红军运动，收集居民群众慰劳红军的物品。

4.赤色戒严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由乡苏维埃的代表、赤卫军、少先队的干部及其他积极分子组织之，其任务为加紧赤色戒严与肃反斗争，如指导并巡查放哨、眺高、查路条、盘问可疑的居民与来人，领导群众注意剥削分子的行动，追究反动派的造谣，并帮助政治保卫局与裁判部实行镇压反革命活动等。

5.防空防毒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七人，其任务为指导居民群众防御敌人飞机的轰击的各种必要事项，如设立号炮所、构筑飞机洞、准备防毒用具等。

6.没收征发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七人，其任务为管理没收地主现款及其他财产，依照国家财政机关的命令，适当的进行富农捐款。
这是临时的组织，任务完毕即撤销。

7.国有财产委员会委员三人至五人，其任务为管理国有财产，只在有国有财产之乡组织之。

8.农业税征收委员会委员九人至十五人，管理征收农业税，于征收农业税时临时组织之，任务完毕即撤销。

9.公偾发行委员会委员九人至十五人，管理公债之推销、偾款偾谷之收集与暂时的保存，于发行公债时临时组织之，任务完毕即撤销。
10,各季的农业生产委员会按照农业生产季候，组织春耕委员会、夏耕委员会、秋收秋耕委员会与冬耕委员会，委员九人至十五人，由乡苏维埃的代表及农民群众中积极而老于农事的分子组织之，其任务为指导农民群众调剂人工、增加肥料、解决耕牛困难、修理添置农具、选择种子、改良栽培方法、消灭害虫及不失时机收获农产品等。
n.开荒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七人，管理开发荒田、荒土、荒山。
这是临时组织。
任务完毕即撤销。

12,山林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七人，管理山林之种植、培养与保护。
13,水利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七人，管理坡地、河堤、池塘之修理与开筑，水车之修理与设备。
M.土地登记委员会委员三人至五人，其任务为对于农业生产方面各种问题之研究，如什么种子种什么地方适宜，宜于施放什么肥料，用何种裁培方法较好等，同时管理乡之农业试皆场。
16,查田委员会.委员七人至十一人，以乡苏维埃主席、副主席、文书、贫农团主任、工会支部长、其他群众团体负责人组织之，为全乡查田运动的领导机关，查田运动彻底完成之后即撤销。

在查田运动时，为了没收地主阶级的财产及富农多余的耕牛、农具、房屋，并分配于群众，得组织没收、分配财产的委员会，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在查田委员会指导之下进行工作。
同样，为着对于地主阶级及富农多余的与好的土地之没收与分配，.在查田委员会之下，得另组织没收分配土地的委员会，委员七人至十一人。
教育委员会委员九人至十五人，由乡苏维埃代表、列宁小学校长、补习夜学校长、俱乐部主任、共产青年团、工会、贫农团、少先队、儿童团、女工农妇代表会等团体的代表组织之，管理全乡文化教育事业之发展、整理与调剂统计。
S,卫生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由乡苏维埃代表及各村群众中积极分子组织之，管理全乡通光、通气、通水、扫除灰尘垃圾、清理沟渠便所、灭蝇、捕鼠、防疫、医药等事项。

S,桥路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管理全乡桥梁道路、船渡、茶亭等之修理与建设。
20,粮食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管理关于全乡每季粮食的调查登记与统计，调查统计全乡居民每季共需粮食若干，有余或不足若干。
备荒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其任务为筹集粮食于备荒仓而保管之，调查统计全乡的粮食不足或正患饥荒者若干，需要接济粮食若干，并实行救荒的办法。
户口委员会委员三人至五人，其任务为按照成分调查登记全乡居民的家户与人口，按月登记全乡居民中之出生、死亡、迁移、结婚及离婚之人数。

义务劳动委员会及运输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调查登记、编制调剂并动员运输队、耕田队、修路队、劳役队(地主与反动富农的)及其他义务等事项。
为了迅速动员伕子到前方抬伤病员，搬胜利品及后方的运输勤务，得单独组织运输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七人。
选举委员会委员九人至十三人，于举行乡苏维埃选举时，由乡苏维埃代表、各群众团代表及其他积极分子组织之，管理关于选举的宣传、选民的登记、选举单位的划分、候选名单的准备、选举大会的召集及其他一切与选举有关系的事项。
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七人至九人，由工会、贫农团、女工农妇代表会、共产青年团的代表及其他积极分子组织之。

直接隶属于区苏维埃工农检察委员会，其任务为经常检查乡苏维埃主席团代表会议、各委员会、赤卫军、少先队是不是完全遵照上级苏维埃的法令指示进行工作。
在这些机关及地方武装中，如果发生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压制强迫及其他违反选民群众公意、违反苏维埃法令的行为的分子，即帮助区苏维埃工农检察委员会进行对于这些不良分子的检举第四一.条乡苏维埃下各种委员会之组织，得按照当地工作需要情况增加之或减少之，但需得上级苏维埃的同意。

(注)在乡之区域较宽或工作高度发展时，可以村为单位组织某些必要的委员会，每一委员会的人数三人至五人，为乡的委员会的分会，其主任即以乡的委员之一充之。

第四一一条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三条每个乡苏维埃代表必须参加一个至两个委员会为委员，代表应参加何种委员会，先由各代表自己选举，再由主席团适当分配之。

第四四条应充分吸收代表以外的工农贫民积极分子参加各委员会为委员。

第四五条各委员会进行工作时，不得违背代表会议或主席团的意见。

第四六条区苏维埃的各部，对于乡苏维埃下的各种委员会，须按其任务的分别，经过乡代表会议及其主席团发生密切的关系，必要时区苏维埃的各部得召集全区各乡或某几乡与自己有关系之委员会的主任到区苏开会，指示工作。

第四七条乡苏维埃全体代表会议，每十天由主席召集一次。
主席团会议*]每三天由主席召集一次。
各委员会的会议，每十天由主任召集一次。
有临时重要问题，不论何种机关均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四八条全体代表会议，各委员会的会议，必要时应移到与所讨论的事件有关系的村子内或群众团体内去开会，以便吸收当地群众及当事人来参加会议。

第四九条乡苏维埃的代表，除规定的常驻人员外，以不脱离生产为原则。
第五〇条乡苏维埃可用文书一人，助理主席团的工作。

第五一条乡苏维埃的常驻人员，居民一千人以下的乡为主席、文书一一人，居民一千人以上的乡为主席、副主席、文书三人，在重要交通大道而为一天行程的终点、工作特别繁多之乡，得驻四人。

第五一一条乡苏维埃须每两个月召集选民开会，做工作报告一次。
选民对于乡苏维埃的报告，有批评和建议之杈。

第五三条乡苏维埃至少每月向区苏维埃做工作报告一次。

第五四条乡苏维埃的代表每半年改选一次，但连选得连任。

第五五条在两次选举之间，代表有违背选民公意者或无故连续两个月不出席代表会议者，或违抗代表会议决议经过警告不改变者，或犯其他重大错误者，得由选民十人以上之提议，经选民半数以上之同意撒回之，或由代表会议通过，经选民半数以上同意开除之。
撒回或开除之代表，以候补代表补充其职务。

第三章区县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甲、区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第五六条全区苏维埃代表大会，为全区最高政权机关。

第五七条由全区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区执行委员会，为全区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
区执行委员会由委员一一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候补委员五人至七人组织之。

第五八条全区苏维埃代表大会，每三个月由区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

第五九条全区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听区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讨论之，讨论全区内苏维埃工作的方针与实行办法，选举区执行委员会。
但执行委员会的选举，每两次全区代表大会中只举行一次(即六个月一次)。
第◦六条区执行委员会推选七人至十一人组织主席团，为区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全区最高政杈机关。

第六一条区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互推主席、副主席各一人。

第六一一条区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得用秘书一人、文书一人至二人，以助理文字等工作。

第六三条区执行委员会的常驻人员，由人民委员会按照居民多少及工作繁简以命令规定之。

第六四条区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月由主席团召集一次。
主席团会议每三天由主席召集一次。
有临时重要问题均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六五条区执行委员会至少每月须向县执行委员会做工作报告一次。

第六六条区执行委员会至少每两个月须向区内各个乡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做工作报告一次。

第六七条区执行委员会须向全区苏维埃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乙、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第六八条全县苏维埃代表大会为全县最高政杈机关。

第六九条由全县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县执行委员会，为全县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全县最高政杈机关。
县执行委员会由委员三十五人至五十五人、候补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组织之。
第七〇条全县苏维埃代表大会每六个月由县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

第七一条全县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听县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并讨论之，讨论和决定全县苏维埃工作的方针，选举县执行委员会。
但县执行委员会的选举，每两次全县代表大会中只举行一次(即一年一次)。

第七一一条县执行委员会互推九人至十五人组织主席团，为县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全县最高政杈机关。

第七三条县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团互推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一一人。
第七撕.条县执行委员会可任用巡视员一一人至五人，出发巡视和指导主席团指定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工作。

第七五条县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得用秘书一人至一一人，文书一人至一一人，以助理文字等工作。

第七六条县执行委员会的全部常驻人员，由人民委，员会按照各县居民多少及工作繁筒以命令规定之。

第七七条县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两个月由主席团召集一次。
主席团会议每五天由主席召集一次。
有临时重要问题均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七八条县执行委员会至少须每月向省执行委员会做工作报告一次。
第第八七◦九条条县县执执行行委委员员会须会向须各向区全苏县维苏埃维代埃表代大表会大做会工做作工报作告报。
告。

丙、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第八一条全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为全省最高政杈机关。

第八一一条由全省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省执行委员会，为省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全省最高政杈机关。
省执行委员会由委员五十五人至九十五人、候补委员十一人至十九人组织之。

第八三条全省苏维埃代表大会每年由省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

第八四条全省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听省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讨论之，讨论和决定全省范围内苏维埃工作的方针，改选省执行委员会。

第八五条省执行委员会互推十三人至十九人组织主席团，为省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全省最高政杈机关。

第八六条省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互推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一人。
省执行委员会可任用巡视员五人至九人，出发巡视和指导主席团或各部指定范围内，的、关于下级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工作。

第八七条省执行委员会得聘用专门人才，助理主席团或各部的工作。

第八八条主席团任用秘书一人至三人、文书一人至三人，以助理文书等工作。

第八九条省执行委员会的全部常驻人员，由人民委员会按照各省居民多少及工作繁筒以命令规定之。
第◦九条省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四个月由主席团召集一次。
主席团会议每七天由主席召集一次。
有临时重要问题，均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九一条省执行委员会，每四个月向中央执行委员会做工作报告一次。
主席团至少每月须向中央人民委员会做工作报告一次。

第九一一条省执行委员会须向全省各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第九三条省执行委员会须向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第四章各部第九四条省、县、区、市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裁判等部，工农检察委员会及国家政治保卫分局。
但省军事部的工作，得归并于军区指挥部，不另设立机关。
国家政治保卫局在区只设特派员。
省设审计委员会。

第九五条区及县属市的各部、直隶于县的各部、县及省属市的各部、直隶于省的各部、省及中央直属市的各部、直属于中央的各部，成为直的组织系统，下级绝对服从上级。

第九六条区、市、县、省各级苏维埃的各部，除隶属于各该部自己的上级各部之外，受同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指导和节制。

第九七条主席团没有停止各部执行各该部上级的命令之杈。
如主席团对于各该部上级的命令有异议时，应提出到上级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去解决，未得上级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的指示之前，不得停止各部执行上级的命令。

第九八条各级苏维埃非得各部上级的同意，不能随便调动主要的负责工作人员(部长、副部长等)。

第九九条各部的部长，除由各该级执行委员会的委员中选任之外，得选任执行委员会以外的人员充。
任各部部长、副部长的选任，须报告上级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经过上级各部审查后委任之。
各部部长、副部长，除不称职者外，不随执行委员会的改选而更换。
第一〇〇条当各部工作人员交替时，除由原任将工作情形，向新任明白交代之外，须将文书、器具、财产等开列清单，由原任新任共同签字，点交明白。
第一◦一条各级各部的全体工作人员，由人民委员会按照各部在各地的工作情形，以命令规定之，下面只规定主要的人员。

第一劳动部第一◦二条省、县、区、市各级劳动部之下，均设劳动委员会，为讨论和建议关于劳动部工作中各种问题的机关。
劳动委员会，省由十五人至一一十一人，县由十三人至十九人，区由九人至十一人组织之，市按市之大小由九人至一一十一人组织之。
第一◦三条劳动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劳动保护科长、失业劳动科长、社会保险局长，职工会的代表一一人至三人，国民经济部及土地部的代表，所在地附近的下级劳动部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中能任此职者组织之，以部长为委员会的主任。
劳动委员会的委员，经同级主席团审查通过后，须送上级劳动部批准。

第一〇四条省、县、区、市劳动部之下，设劳动保护科、失业劳动科及社会保险局分局、支局或办事处(社会保险局是暂时受劳动部节制的)。
第一〇五条省劳动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至一一人。
县、区、市各级劳动部均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
各级劳动部保护科、失业劳动科，各设科长一人。

社会保险局设局长一人。
省劳动部及中央直属市劳动部均设秘书一人。
县劳动部及省属市劳动部均设文书一人。
各级劳动保护科之下，均设劳动检查所。

在工业发展区域，劳动保护科之下，并须设置卫生检查所、技术检查所及经济评判所。
各级失业劳动科之下，均设劳动介绍所。
一七四在失业工人较多区域，当地失业劳动科之下，并须设置失业劳动救济委员会。
第一〇六条部长、副部长及各科的职杈如下：()一部长管理本部全部工作，副部长助理部长进行工作，部长因故离职时，代理部长之职杈。

(二)劳动保护科，管理劳动保护的工作，监督与检查劳动法的实行。

(三)失业劳动科，管理失业劳动的登记和统计、劳力的调剂、劳动的介绍，指导工人组织生产合作社等。

(四)社会保险局，管理社会保险的工作。
第一◦七条劳动检查所长、检查员，及社会保险局各级局长，由同级职工联合会推荐，经劳动部审查委任之。
第二土地部第一〇八条省、县、区市、各级土地部之下，均设土地委员会，为讨论和建议关于土地斗争、土地生产各种问题的机关。
土地委员会省由十五人至一一十五人，县由十三人至十九人，区由十一人至十七人组织之，市按市辖近郊农村的多少，由十一人至十九人组织之。
第一〇九条土地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没收分配科长、山林水利科长、调查登记科长•，农事试验场主任、农产品展览所主任.，劳动部、国民经济部、农业工会的代表，所在地附近的下级土地部部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中能任此职者组织之，以部长为委员会的主任，土地委员会的委员经同级苏维埃主席团检查通过后，须送上级土地部批准。

省、县两级委员要有附近的下级土地部长一一人至三人参加。
区及市土地委员要有附近乡苏维埃关于土地问题的委员之三人至五人参加。
第一一〇条省、县、区、市各级土地部之下，均设没收分配科、土地建设科、山林水利科、调查登记科、农事试验场、及农产品展览所。
在土地没收分配问题彻底解决了的县、区、市，没收分配科的工作，应归并于土地建设科。

区级市土地部之下，还可组织临时的委员会：没收分配委员会、查田委员会、土地登记委员会等。
.第一二条省土地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至一一人。
县、区、市各级土地部，均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
没收分配科、土地建设科、山林水利科、调查登记科，各设科长一人。

农事试验场、农产品展览所，各设主任一人。
省土地部及中央直属市土地部，均设秘书一人。
县土地部及省属市土地部，均设文书一人。

第一二一条土地部部长、副部长及各科的职杈如下：()一部长管理本部全部工作，副部长助理部长进行工作，部长因故离职时代理部长的职杈。

(一)一没收分配科，管理依照土地法令对于土地财产之没收、分配及对于土地之检查(查田运动)。

(三)土地建设科，管理发展农业生产事项，如各季的耕种与收获，调剂人工，开发荒地，调剂耕牛，改良农具，选择种子，增加肥料，改良栽培方法，消灭害虫，组织和指导农事试验场、农产品展览所、犁牛合作社、劳动互助社等。

(四)山林水利科，管理坡地、河堤、池塘的修筑与开发，水车的修理和添置，山林的种植培养、保护与开垦等。

(五)调查登记科，管理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及发给土地证等。
第三军事部第一一三条县、区、市均设军事部。
省设军区司令部，为县军事部的上级机关。
省军区司令部及县、区、市军事部之下，均不设委员会。

(注)省军区司令部及中央直属市的军事行政机关之组织，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命令规定之。

第一一四条县及省属市军事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
部长管理本部全部工作，副部长助理部长进行工作，部长因故离职时代理部长之职杈第一一五条县及省属市军事部，设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各设科长一人。
其职杈如下：()一第一科长，管理地方部队的编制与训练，并兼赤卫军司令部第一参谋。

(一)一第一一科长，管理扩大红军及一切战争动员工作，并兼赤卫军司令部第一参谋。

(三)第三科长，保管和分配武器弹药，并管理军事部其他杂务。

第一一六条区及县属市军事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
部长管理本部全部工作，副部长助理部长进行工作，部长因故离职时代理部长之职权第一一七条区军事部设第一科、第二科、各设科长一人。
其职杈如下：()一第一科长，管理地方部队的编制训练事项，并兼区或市赤卫军参谋长。

(一)一第一一科长，管理扩大红军及一切战争动员工作。

第一一八条县及省直属市军事部设秘书一人，区及县直属市军事部设文书一人。
第四财政部第一一九条省、县、区、市各级财政部之下，均设财政委员会，为讨论和建议关于财政各种问题的机关七七财政委员会省由十一人至十五人，县由九人至十一人，区由七人至九人组织之。
市按市之大小，由七人至十五人组织之。
第一一一〇条各级财政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会计科长、税务科长、国有财产管理科长、国民经济部的代表、分库或支库的主任、银行行长、所在地附近的下级财政部长与财政部工作有联系的机关的代表及其他工作人员中能任此职者组织之，以部长为委员会的主任。
财政委员会的委员经同级苏维埃主席团审查通过之后，须送上级财政部批准。

第二二条省、县、区、市各级财政部之下设会计科、税务科、国有财产科。
此外，在应该进行对于剥削者没收和征发的地方，组织没收征发委员会。
在农业税征收时，区及市的财政部之下，组织农业税征收委员会。
在发行公偾时，组织公偾发行委员会。
在山林多的地方，组织国有山林管理委员会。
各委员会的委员，由部长以命令委任之。

第二一一一条省财政部设部长人、副部长人至一一人。
县、区、市各级财政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
会计科、税务科、国有财产科，各设科长一人。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省及中央直属市财政部均设总务科、会计科长一人。
省及中央直属市财政部，均设秘书一人。
县及省直属市财政部，均设文书一人。

第一一一三条各级财政部部长、副部长及各科的职杈如下：()一部长管理本部全部工作，副部长助理部长进行工作，部长因故离职时代理部长的职权(一)一会计科，管理钱币的出纳账目的登记、预算书计算书的编制等。
会计科之下，设记账出纳、审核等股。

(三)税务科，管理商业税、农业税、山林税之征收、检查及监督。
税务科之下，设农业税股、商业税股及记账员，必要时设山林税股。

(四)国有财产科，管理本部管辖的国有山林、矿山、店铺、房屋、工厂、作坊等国有财产之登记、整理，及出租、借入公款的清查及登记，各种租金的征收。
国有财产科之下，可以组织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

(五)总务科，管理伙食、印刷、收发，及一切不属于各科的事项。
第五国民经济部第一二四条省、县、区、市各级国民经济部下均设国民经济委员会，为讨论和建议关于国民经济各种问题的机关。
一八〇国民经济委员会，省由十五人至十九人，县由十三人至十五人，区由十一人至十三人组织之。
市按市之大小，由十三人至十九人组织之。

第一一一五条各级国民经济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设计科长、工业科长、调查统计科长、运输管理局长、贸易局长、各社指导委员会主任、劳动部、土地部、财政部、职工会及其同级合作社的代表、所在地的下级国民经济部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中能任此职务者组织之。
以部长为委员会的主任。
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委员，经同级苏维埃主席团审查通过后须送上级国民经济部批准。

第一一一六条各级国民经济部之下，设设计科、工业科、商业科、调查统计科、合作社指导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或支局)、贸易局(或支局)，必要时设国有企业科，但区一级必要时不设工业商业两科。

第一一一七条省国民经济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至二人。
县、区、市各级国民经济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
设计科，调查统计科，国有企业科，各科设科长一人。
运输管理局，贸易局，各设局长一人。
省及中央直属市国民经济部均设秘书一人，县及省辖市国民经济部均设文书一人。

第一一一八条各级国民经济部长、副部长、各科及委员会的职杈如下：()一部长管理本部全部工作，副部长助理部长进行工作，部长因故离职时代理部长之职杈。

(一)一设计科，拟具所属范围内农林、工、商、矿、交通等业发展与调剂的计划。

(三)工业科，管理工业之发展及调剂。

(四)商业科，管理商业之发展及调剂。

(五)调査统计科，管理所属范围内农林、工、商、矿、交通等业及其他必要事项的调查与统计。

(六)国有企业科，管理各种国有企业经营。

(七)合作社指导委员会，管理指导合作社的发展，并监督其工作。

(八)贸易局，管理国营贸易。

(九)运输管理局，管理国有企业的运输。

第一一一九条各级国民经济部，得聘请专门人材，设立专门机关，以进行某些必要的工作。
第六粮食部第一三〇条省、县、区、市各级粮食部之下均设粮食委员会，为讨论和建议关于粮食问题的机关。
粮食委员会，省由十五人至十九人，县由十三人至十五人，区由九人至+五人组织之。
市按市之大小，由十一人至十七人组织之。

第二二一条各级粮食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调剂科长、备荒科长、仓库保管科长、粮食合作社指导员红军公谷管理委员会主任、土地税谷保管委员会主任、粮食调剂局长、国民经济部、财政部土地部、职工会的代表，所在地下级粮食部长及其他工作人员能任此职务者组织之，以部长为委员会主任。
粮食委员会的委员，经同级苏维埃主席团审查通过后，须送上级粮食部批准。

第二一一一一条省、县、区、市各级粮食部之下，设调剂科、备荒科、仓库保管科、红军公谷管理委员会、土地税谷保管委员会、粮食调剂局或支局等。

第一三三条省及中央直属市粮食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至一一人、秘书一人。
县、市、区各级粮食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县及省直属市设文书一人；调剂科、备荒科仓库保管科，各科设科长一人。
粮食调剂局(或支局)’设局长一人；红军公谷保管委员会、土地税谷保管委员会各设主任一人。

第一三四条各级粮食部部长、副部长、各科及委员会的职权如下：()一部长管理本部全部工作，副部长助理部长进行工作，部长因故离职时代理部长的职杈(二)调剂科、调查统计所属范围内粮食产销状况，拟具并执行调剂计划。

(三)备荒科，筹划并管理关于备荒一切事宜。

(四)仓库保管科，管理仓库粮食的出纳事宜。

(五)红军公谷保管委员会，收集所属范围内红军公谷并保管之。

(六)土地税谷保管委员会，集中所属范围内的土地税谷并保管之。

(七)粮食调剂局，调剂粮食的产销，保证红军与民众粮食供给。
第七教育部第一三五条省、县、区、市各级教育部之下均设教育委员会，为讨论和建议关于文化教育各种问题的机关。
教育委员会，省由十三人至十七人，县由十一人至十五人，区由九人至十三人组织之。
市按市之大小，由九人至十七人组织之。

第一三六条各级教育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普通教育科长，社会教育科长，编审出版科长、共产青年团、少先队、儿童团、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代表，政府机关报主笔，当地学校的校长(一至二人)，各种文化团体的代表及所在地的下级教育部长等组织之，以部长为委员会的主任。
教育委员会的委员，经同级主席团审查通过后，须送上级教育部批准之。

第一三七条省教育部下，设普通教育科、社会教育科、编审出版科。
县、区、市教育部下，设普通教育科与社会教育科。

第一三八条省教育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至一一人。
县、区、市各级教育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
普通教育科、社会教育科、编审出版科，各设科长一人。
省及中央直属市教育部，设秘书一人。
县及省属市教育部，设文书一人。

第一三九条各级教育部部长、副部长及各科的职杈如下••()一部长管理本部全部工作，副部长助理部长进行工作，部长因故离职时代理部长的职杈。

(二)普通教育科，管理成年青年的补习教育、儿童教育及中等教育。

(三)社会教育科，管理俱乐部、电影、戏园、地方报纸、书报阅览所、图书馆、革命博物馆、巡视讲演等。

(四)编审出版科，管理普通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各种材料之编辑审查、下级教育部及私人编辑的材料，并管理出版事业。
第八内务部第一四〇条省、县、市、区各级内务部之下，均设内务委员会，为讨论和建议关于内务部工作各种问题的机关。
内务委员会，省由十五人至一一十一人，县由十一人至十五人，区由十一人至十三人组织之。
市按市之大小，由十三人至十九人组织之。

第一四一条各级内务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选举指导科长、交通科长、优待红军科长、卫生科长，社会保证科长、民事行政科长、义务劳动科长，民警分局局长或民警厅厅长、苦力运输工会的代表、革命互济会的代表、所在地的下级内务部部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中能任此职者组织之，以部长为委员会主任。
内务委员会的委员，经同级苏维埃主席团审查通过后，须送上级内务部批准。

第一四二条省、县、区、市内务部之下，设选举指导科、交通科、优待红军科、卫生科、社会保证科、民事行政科、义务劳动科。

第一四三条省内务部所在地，设省民警分局，直属于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的民警管理局。
民警分局之下，在大城市设民警厅，小城市设民警所，成为直的组织系统，但同时受所在地各级内务部的指导和节制。

第一四四条省内务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至一一人。
县、区、市各级内务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
选举指导科、交通科、优待红军科、卫生科、社会保证科、民事行政科、义务劳动科、各设科长一人。
省及中央直属市内务部，设秘书一人。
县及省属市内务部设文书一人。

第一四五条省民警分局设局长、副局长各一人。
民警厅设厅长、副厅长各一人。
民警所设所长、副所长各一人。

(注)民警的详细组织，另以专门条律规定。

第一四六条各级内务部长、副部长及各科、局、所的职杈如下..()一部长管理本部全部工作，副部长助理部长进行工作，部长因故离职时代理部长之职杈。

(二)选举指导科，管理苏维埃的选举工作，监督选举法正确执行，收集和统计关于选举工作的材料，解决选举中发生的问题等。

(三)交通科，管理道路、桥梁、船渡、河堤、茶亭等之建筑和修理，船只车辆之登记等。

(四)优待红军科，管理红军之登记和统计监督，红军优待条例之执行，发动群众并分配劳动力帮助红军耕种土地，解决红军家属的其他困难问题等。

(五)卫生科，管理关于群众卫生运动之指导，医院、诊断所、疗养所之指导，医生之登记和考试，药店之检查，药材合作社之组织，医生教育等。

(六)社会保证科，管理因战争因灾荒而发生之被难群众的救济，地方武装及苏维埃工作人员参加革命战争牺牲或残废者之抚恤，荒年粮食之救济，备荒仓之指导等。

(注)红军抚恤属于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所设之抚恤委员会及分会。

(七)民事行政科，管理户口、婚姻、生死之登记和统计，监督婚姻条例正确执行，市政之指导，居民众之须发等。

(八)义务劳动科，管理国家一切义务劳动之登记、统计和分配(九)民警分局、民警厅及民警所，管理各市民警事务。

第一四七条为讨论某些专门问题，各科之下得组织临时的专门委员会。
第九裁判部及军事裁判所(注)各级地方苏维埃设立裁判部，红军部队则设立军事裁判所。

第一四八条省、县、区、市各级裁判部之下均设裁判委员会，为讨论和建议关于司法行政、关于检察与审判各种问题的机关。
裁判委员会，省由九人至十三人，县由九人至十一人，区由七人至九人，市由七人至十三人组织之。

第一四九条各级裁判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裁判员、检察员、国家政治保卫分局局长或特派员，民警分局或民警厅长或民警所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劳动部及职工会的代表，所在地下级裁判部)一一八八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中能任其职者组织之，以部长为委员会主任。
裁判委员会的委员，经同级苏维埃主席团审查通过之后，须送上级审裁判部批准。
第一五〇条省裁判部在司法行政上隶属于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
在检察与审判方面则受临时最高法庭的节制。

第一五一条各级裁判部之下，组织刑事法庭、民事法庭，有必要时可组织巡回法庭。
市裁判部之下，并须组织劳动法庭。
刑事法庭，审判刑事案件。
民事法庭，审判民事案件。
-至于巡回法庭，则到出事地点去审判比较重要的刑事与民事案件，以便吸收出事地点及其附近的广大群众来观审。
劳动法庭，审判关于违犯劳动法令的案件。

第一五一一条省裁判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至一一人、裁判员一人至三人、巡视员一一人至五人、检察员一人至五人、秘书一人、文书一人至三人。
县裁判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裁判员一人至一一人、巡视员一一人至三人、检察员一一人至三人、秘书一人、文书一人至一一人。
区裁判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文书一人。
市裁判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裁判员一人至三人、检察员一人至三人、文书一人至一一人。

第一五三条部长、副部长、检察员、裁判员的职权如下：()部长管理全部工作，副部长助理部长进行工作，部长因故离职时代理部长的职杈(二)检察员，管理调查案件、预审案件及助理法庭告发事宜。

(三)裁判员，管理审问及判决案件。

第一五四条省及中央直属市裁判部之下，设看守所及劳动感化院.，县及省直属审裁判部之下，设看守所，必要时亦得设立劳动感化院，为监禁及教育犯人的机关。
区设看守所。

第一五五条在司法范围内，各级裁判部有随时调动赤卫军、民警所、政治保卫队之杈。

第一五六条军事裁判所分为初级军事裁判所、阵地军事裁判所及高级军事裁判所。

第一五七条高级军事裁判所在司法行政上隶属于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检察及审判方面则受临时最高法庭的节制。
何处应设军事裁判所及其管辖范围如何，由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以命令规定之。

第一五八条初级和高级军事裁判所之下，均设裁判委员会。
初级军事裁判所的裁判委员会，由五人至七人组织之。
高级军事裁判所的裁判委员会，由七人至九人组织之。

第一五九条初级及高级裁判所的委员会，由所长、副所长、裁判员、检察员、国家政治保卫分局局长或特派员、军队的政治机关的代表，及其他工作人员中能任此职者组织之，以所长为主任。
第一六〇条初级和高级裁判所均须组织民事、刑事法庭，有必要时，得组织巡回法庭，以审判案件，与裁判部同。

第一六一条高级军事裁判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至一一人、检察员一一人至三人、裁判员一人至三人，巡视员一一人至五人、秘书一人、文书一人至三人。
初级军事裁判所设所长、副所长各一人、检察员一人至一一人、裁判员一人至一一人、文书一人至二人。
各级军事裁判所的工作人员，高级军事裁判所得按照工作情形，拟具意见报告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经人民委员会同意之后，以命令增减之。

第一六一一条军事裁判所所长管理本所全所工作，副所长助理所长进行工作，所长因故离职时代理所长之职权。
检察员、裁判员的职杈，与裁判部的检察员、裁判员同。

第一六三条各级裁判部初级及高级军事裁判所均设置法警，其人数由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以命令规定之。

第一六四条没有选举杈的人(十六岁以下的人包括在内)，不得担任裁判部及军事裁判所的工作。
第十第工农检察委员会(注)工农检察委员会的任务规定于苏维埃中央政杈组织法内，这里规定的限于省、县、区、市各级的组织。

第一六五条省、县、区、市各级工农检察委员，由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依照应到名额选出的委员组织之。
省由十三人至一一十一人，中央直属市同。
县由九人至十一人(省直属区市同)。
区由五人至七人(县直属区市同)。

第一六六条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备左下列条件者方为合格：()一有阶级觉悟、最忠实于苏维埃政杈的工人、农民、贫民及其他有革命历史的分子，但工人至少占百分之四十。

(一)一没有受过苏维埃法庭的刑事处分者。

第一六七条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为各级苏维埃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其直隶属关系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同。

第一六八条省、县、区市、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应与中国共产党省、县、区市、各级监察委员会合在一个机关内办公，取得密切的联系。

第一六九条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均推选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负处理日常工作及督率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之责，副主席助理主席进行工作，主席因故离职时代理主席的职杈。
第一七〇条省、县、区、市各级工农捡察委员会之下设控告局，管理人民的控告、工农通讯员的通讯等，控告局设局长一人。
省及中央直属市设秘书一人，县及省直属市设文书一人•，助理文字及事务工作。
九省及中央直属市设巡视员五人至九人，县及省直属市设巡视员一一至五人，负巡视和指导某些指定工作之责。

第一七一条省、县、区、市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须在一切国家机关中、企业中、工厂中、作坊中、宇校中、社会团体中、街道中、村落中，建立通信员，形成通信网，通信员不脱离生产。

第一七一一条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有向同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建议处iu或撤换某些国家机关中和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之杈。
这些人员中如查出有犯罪实据者，须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第一七三条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对于其管辖范围内某些国家机关有工作设施的意见时，得直接向该机关或企业提出建议。

第一七四条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对于某些国家机关中或企业中的工作人员进行检举时，得组织临时的检举委员会，当着检查某国家机关、某企业的工作时，得组织临时的检察委员会。
第十一国家政治保卫局(注)国家政治保卫局的任务，规定于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内，这里仅规定国家政治保卫局省、县、区、市各级的组织和杈限。

第一七五条国家政治保卫局各级的机关，完全为集杈组织，下级服从上级，采取委任制度。

第一七六条国家政治保卫局在省及中央直属市、县及省直属市，均设分局，区及县直属市设特派员。
方面军、军团均设分局，师团及独立营设特派员及干事。
国家政治保卫局于必要时，得在某些机关中直接设特派员。

第七七条各级政治保卫局之下，有委员会组织，负责审察和讨论保卫局工作及其所得材料各局局长是该委员会主席，参加的委员应有同级共产党代表及法院(现为裁判部)之检察员。
最高国家政治保卫局委员会委员，由中央人民委员会批准委任之，以下各分局委员会委员，则由国家政治保卫局委任。

第一七八条省、中央直属市及方面军军团的各分局，设执行部、侦察部、总务处。
执行部之下，设执行科、预审科。
侦察部之下，设侦察科、检查科。
县、省直属市各分局设执行科、侦察科、总务科。

第一七九条省、中央直属市及方面军军团各分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
执行部、侦察部，各设部长一人。
执行科、预审科、侦察科、检查科，各设科长一人。
总务处，设处长一人。
县及省直属市分局，设局长、副局长各一人。

执行科、侦察科，各设科长一人。
总务科，设科长一人。
其他工作人员，由省、中央直属市及方面军分局酌量情形，拟定人数，报告中央国家政治保卫局以命令规定增减之。
第一八〇条局长及各科的职杈如下：()一局长管理全局工作，指导下级分局或特派员。

副局长助理局长进行工作，局长因故离职时代理其职杈。

(二)执行部(或科)，管理拘捕审问及处理犯人，并领导保卫队，监督护照、通行证、路条之发给。

(三)侦察部(或科)，组织工作网，指导侦察工作，检查邮件与白区书报。

(四)总务处(或科)，管理局内的事务工作。

第一八一条国家政治保卫分局，对于一切反革命案件，有侦察、逮捕和预审之杈。
至于依据法律判决和执行之杈，则一般的属于司法机关。
特派员只有在上级给与他的任务的范围内进行工作之杈，非经上级许可不得擅自捕人，但遇特殊情形时(如反革命分子逃跑或反革命已决定暴动等)不在此例。

第一八一一条国家政治保卫局各级机关的行动，须受法律的限制。
在法律范围内，法院的检察员，有检察国家政治保卫局各级机关的案件之杈。

第一八三条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各级机关对于某机关或某团体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当执行逮捕以前，必须通知该机关或该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如认为该机关或该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无可以接受预告的资格，则须于执行前通知其上级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八四条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各分局，有组织为自己使用的武装队伍之权。

第一八五条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分局及特派员，与地方苏维埃机关及红军的指挥机关和政治机关，须发生横的密切的联系，局长及特派员，得出席这些机关的会议。
第十一一审计委员会第一八六条省及中央直属市执行委员会之下，设审计委员会，隶属于中央审计委员会，同时受省及中央直属市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指导与节制。
•第一八七条省及中央直属市审计委员会以委员七人至九人组织之，工农检察部委员会主席，国民经济部长，裁判部长及省一级军事行政机关的首长，为当然的委员，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审计委员会之下得设秘书、文书各一人，审一人至五人第一八八条省及中央直属市审计委员会的任务为审核省苏维埃及全省一级苏维埃、市苏维埃及全市各市区苏维埃财政收支的预算与决算，审核财政机关的临时收支账目，并得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提出该省或该市预算的原则。

第一八九条省及中央直属市审计委员会如查出各级苏维埃及地方部队对于财政收支事项有违背法令或不正当的事情时，得提出解决的办法于主席团，并报告中央审计委员会。
第一九〇条省及中央直属市审计委员会，除随时将审计情形报告中央审计委员会及省市主席团外，于每会计年度之终，将一年审计经过报告中央审计委员会及省市主席团。

第一九一条县不设审计委员会，对于各区及县直属市的预算决议，由财政委员会作初步审核，送省审计委员会审核之。

第一九一一条省及中央直属市审计委员会对于下级苏维埃财政收支事项认为有调查之必要时，得派遣审核员实地调查之。
第十三总务处第一九三条省、县、区、市各执会之下，设总务处管理各级执会内部的事务，各级总务处设处长、副处长各一人，由各级主席团委任之。

第一九四条省及中央直属市县及省属市总务处之下，设文书科、会计科、收发科、管理科，各设科长一人，区及县直属市总务处之下，设秘书一人，文书一人至三人，收发员、管理员各一人。

第一九五条各级总务处仅受同级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的节制，不发生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但为了某些事务工作的必要，如纠正收发工作的错误，改良文书与印刷的技术，调派技术工作人员等，上级执行委员会的总务处得给下级执行委员会总务处以指示，并得要它对于这些事项作报告。

第五章地方苏维埃的杈力第一九六条省、县、区、市各级苏维埃的杈力如下：1.执行中央政杈机关的一切法律、命令、决议与指示，执行各该上级机关的命令、决议与指示。

2.决定并执行本区域内关于各种苏维埃建设工作的计划。

3.解决一切地方性质的问题。

4.统一本区域内各级苏维埃机关的行政工作。

第一九七条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对于全省各级苏维埃有监督之权。
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对于全县各级苏维埃有监督之杈。
下级苏维埃机关绝对服从上级苏维埃机关。
下级苏维埃的决议、命令及指示，有违背中央政杈机关的法律、命令、决议、指示及该管上级机关的命令、决议、指示者，上级苏维埃得取消之。
下级苏维埃机关如有违抗上级苏维埃机关的命令、决议、指示者，各该上级苏维埃机关得将其一部改造或全部解散之。

第六章临时地方政杈机关—革命委员会第一九八条一切在暴动时期的地方和红军新占领的地方组织临时政杈机关—革命委员会。

第一九九条先有革命群众团体的组织与工作而暴动起来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建立的方式如下：1.市或乡的革命委员会，由市或乡的革命群众团体选派代表组织之。

2.区革命委员会，由市或乡的革命委员会选派代表与区一级革命群众团体的代表共同组织之。
县革命委员会，由区革命委员会选派的代表与县一级革命群众团体的代表共同组织之。
省革命委员会，由县革命委员会选派的代表与省一级革命群众团体选派的代表共同组织之。
，但每个革命委员会的名单，除中间被白区隔离、交通断绝的地方外，均须报告上级革命委员会或苏维埃执行委其审查与批准。
第一一〇〇条在红军或游击队新占领而过去没有相当革命群众团体的组织与工作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建立的方式如下：()一市或乡的革命委员会，由该市或该乡工作的红军或游击部队的政治机关指定委员名单，由该政治机关委任之。
但委任后仍须召集该市或该乡工农贫民群众开会，报告此委任的名单，如当地附近不远有上级苏维埃或革命委员会，•须报告该苏维埃或革命委员会加以委任。

(二)区的及县的革命委员会，由在该县工作的红军或游击部队的政治机关指定委员名单，加以委任，但须召集全区或全县尽可能到会的工农贫民群众开会提出报告。
第一一〇一条革命委员会，乡由七人至十一人，区或市由十一人至十九人，县由十五人至一一十五人到三十五人组织之。
第一一〇一一条省革命委员会主席团九人至十一人，由省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之，或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委任之。
县革命委员会主席团五人至九人，由县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报告省苏维埃或革命委员会委任之，或由省苏维埃或省革命委员会直接委任之。
区革命委员会主席团三人至五人，由区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报告县苏维埃或县革命委员会委任之，或由县苏维埃或县革命委员会直接委任之。

市革命委员会主席团五人至十一人，由市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报告其所隶属的上级政府委任之，或直接由上级政府委任之。
乡革命委员会不设主席团。
第一一〇三条省革命委员会、县革命委员会均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一一人。
区革命委员会、乡革命委员会均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

市革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一一人。
主席及副主席均由主席团会议推举，报告上级政府委任之，或直接由上级政府委任之。
第一一〇四条省、县、区、市革命委员会之下均设劳动部、土地部、军事部、肃反委员会、财政部、粮食部，依其工作发展的程序可以增设其他的部。
各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

肃反委员会，乡由七人至九人，区及市由七人至十一人，县及省由五人至七人组织之。
其他工作人员，按工作情形，由省苏维埃或省革命委员会拟定人数，报告中央各部，经人民委员会同意之后，以命令规定并增减之。
各部之下设各部委员会，其人数与职务同于各级苏维埃的各部(粮食部同与国民经济部)。
第一一〇五条各部直接隶属于各该部的上级，绝对服从各该部上级的命令，但同时受同级革命委员会的指导和节制。

第一一〇六条革命委员会的任务是：发展工农贫民群众对于地主资产阶级的斗争，从当地地主资产阶级的.武装队伍中夺取其武装，组织革命委员会自己指挥而成分完全是被剥削的工农贫民(无任何剥削分子参加)的红色武装队伍，极力发展革命的战争，消灭并镇压当地一切反革命武装力量，领导群众极力镇压已被推翻而仍然暗中活动的一切反革命分子，领导群众没收并分配土地，实行劳动法，组织工会及贫农团，使之成为革命委员会的柱石，在城市中特别注意领导工人监督资本家的企业与商店，最后是召集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正式政杈机关(苏维埃)第一一◦七条由革命委员会改变为苏维埃须看当地工农贫民群众革命斗争发展的程度，由当地的最高政杈机关决定之。

第七章附则第一一◦八条本组织法自颁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中央执行委员会对于本组织法的各条得随时修改或废止之。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公历一九三三年十一一月十一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