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政治保卫局在苏维埃境内依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之规定，在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管辖之下执行侦查、压制和消灭政治上经济-上一切反革命的组织活动及侦探盗匪等任务。一一、国家政治保卫局与方才暴动的或红军新占领的区域的肃反委员会的任务、组织和工作范围均不相同。肃反委员会的任务，在以革命的工农群众的威力，于暴动时和方暴动后将一切公开的反革命分子与其活动逮捕和检举到肃反委员会中来处理。肃反委员会是暴动群众选出的在暴动的指挥机关—工农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之下工作。肃反委员会可有自己的武装队伍，担任受命拘捕、看管和处决一切反革命罪犯的任务。肃反委员会的存在期间，依当地苏维埃政权建立的时间与巩固的限度而定。三、国家政治保卫局的任务，在以其集权的系统的组织与革命群众的信赖和帮助，经常的系统的执行抵抗、检举和消灭一切公开的尤其是秘密的暗藏的反革命的组织和行动，以保卫和巩固苏维埃政权。目前苏维埃运动正在向前发展的新的苏区，一般的都要经过肃反委员会的工作阶段，在肃反委员会存在的地方，国家政治保卫局应与其发生系统上的管辖关系，且要逐渐转变其成为政治保卫局的下级组织。四、国家政治保卫局的组织原则是完全集权的，其本身在委员会的管辖之下工作。国家政治保卫局长即为委员会的主席，并得列席人民委员会，有发言权。国家政治保卫局委员任免处分权，属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委员中应参加最高法院的检查员一人。五、国家政治保卫局在各省苏维埃政府与中央军委会中有它的代表机关，指挥国家政治保卫局在地方机关与红军中的工作。省、县两级设分局，亦由委员会管理。分局长即为委员会主席。在红军中，中央军委会或其他苏区军委会及军团或师以下则设特派员。国家政治保卫局及上级分局亦得在某种机关中直接派定特派员。分局长、委员及特派员的任免处分权，统属于国家政治保卫局。'最下级特派员的任免处分，省及军委会权处理，但最后的批准权属于国家政治保卫局。六、国家政治保卫局的上下级关系，除特别障碍以外，是一贯的垂直系统。下级对上级的命令须绝对服从。各分局、各特派员在政治上是受当地各该级政府或红军中军事政治负责者指导的，各分局长并得列席于省苏、县苏的主席团会议，但工作的关系上绝对隶属于国家政治保卫局，地方政府及红军指挥机关无权改变或停止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命令，如有抗议只能提到人民委员会解决。七、国家政治保卫局给权予地方及红军中分局，侦查与处理一切反革命案件，但最后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治保卫局。只有在国家政治保卫局特许的范围内者，各分局才能自己解决。特派员则只有在上级给予的任务范围内执行一切工作，除非临时紧急处置，如反革命分子或其组织已定有暴动，特派员可取得当地政府或红军的帮助，实行拘捕人犯，破获组织，然后再报告上级核准。八、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各分局和特派员是代表政权侦查、接受与处理一切反革命案件的。当地群众及政府机关、共产党部及共产青年团部、各革命团体、红军均负有向其供给和报告各种消息的责任，在需要时，地方政府及红军应给以武装力量的帮助，且须临时听其指挥。地方政府、红军指挥机关与政治保卫局分局及特派员在工作上只能发生横的关系，只有在必要时，分局和特派员得以其一部分材料通知其同级政府和红军指挥机关，且须在国家政治保卫局规定的范围以内。对红军指挥机关则关系较密切，以便红军能时时注意到将不良分子淘汰出去，使反革命的活动无以生根。九、一般的对于反革命犯人及其嫌疑犯的拘捕审问权属于政治保卫局。政府其他机关、共产党部、共产青年团部及一切革命团体均不得自行拘捕审讯，尤其不得自行处决。除非紧急情形，如发现反革命分子或其组织已定有暴动或逃跑时，得由其他机关乃至群众自动地将其拘送保卫局，但也只限于拘捕为止。当保卫局得有反革命充分证据，须拘捕暗藏在政府机关、红军与各革命团体中的负责人的时候，保卫局只能于执行拘捕前通知该机关之最负责者，预备替代人员。该机关最负责者即使不同意也不得阻挠其行动，只能向上级抗议。假使保卫局依据证据认为该机关已无可接受预告的人，则须于执行前通知其上级机关的负责人。十、一般的对于惩罚反革命犯的判决和执行权属于司法机关，政治保卫局则处于检察的原告地位，惟在国内战争及苏维埃运动向外发展时期，在人民委员会许可的范围内，国家政治保卫局有权依据法律判决和执行对于某种反革命犯人的惩罚。十一、工农民主政权对于反革命犯的惩罚原则是依据阶级路线来规定的。凡属剥削阶级的地主、豪绅、旧官吏、资本家、老板、富农犯了积极反革命的罪状，须给以严厉的惩罚；一般的工人、红军战斗员、雇农、贫农、中农与独立劳动者只要不是坚决投降于反革命的领袖分子，而为反革命胁迫欺骗去加入或附合反革命行动或组织的，在原则上应一律给以自新的出路，其办法从公开劝告、警告、禁闭、开除军籍一直到拘捕与剥夺一时期的公民权。惩罚异己阶级的反革命分子最严厉的是死刑，次要的应监禁、罚作苦工或驱逐出苏区境外。工农中被反革命胁迫欺骗而自首的一律免罪，被发觉或检举后的自新分子亦应从轻处分，拘捕者应释放。异己阶级中的自首分子应分别首从，且须规定审查时期。在审查期内不得自由移动，自新分子仍应给以较其应得的为轻的处罚。十二、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工作原则应分侦查与执行(审查检查所得的材料与复查均在内)两个工作系统。彼此分开，不相录属。在侦查部下应有极精密极复杂的工作网，执行部下应有自己的武装组织。十三、国家政治保卫局一切行动依法律的裁制，在临时中央政府最高法院未成立前由人民委员会直接处理。十四、在其他苏区未与中央苏区打通以前，国家政治保卫局得将其瞥辖该苏区政治保卫局的全权委托该苏区政府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直接代理。在中央苏区内，有时因客观故障，地方分局与国家政治保卫局暂时隔断时，亦运用此规定的原则。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如主席项英张国焘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九八一 .三侧反令文江集中华苏维堵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