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红军中战斗员、指挥员及工作人员的权利，维持红军铁的纪律，本执行委员会特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兹公布该条例，从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起开始发生效力。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接到本命令之后，即转各级红军部队及地方武装指挥部，按照该项条例的规定组织军事裁判所，以管理红军中一切刑事裁判。此令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