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军中逃跑分子问题
|| 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第二十五号 || 一九三三 .一二 .一五逃跑是红军和革命战争的恶敌人 , 反逃跑斗争是保障红军战斗力的一个重要工作 ,过去对于逃跑分子没有统一的处置方法 ,因此特以命令宣布 :
(一 ) 护枪逃跑者一经捕获一律就地枪决。
() 组织交中 (如造假印假路条等 ) 率领一班一排一连交中者 ,对这样的领导分子 ,一律速岳经公审枪决 。

(三 ) 屡次逃跑造谈破坏红军及归队运动者 ,一律速摘送法庭处以有期逢刑直到枪决。

(四 ) 困政治觉悟不够而个人移回者 ,各政府应加强对他们的宣传鼓动 , 弓织优待他们家属的工作 ,
使他们自愿归队 。 对他们决不能采取速摘禁润等办法 ,如速摘禁阅 , 则以违反苏维线法律论罪 。

(五 ) 效中分子经定作解释而项固不归队者 ,政府得以群众赞助的条件下 ,要他赔偿国家 ( 军衣军莒 ) 及群众的损失 (优待他们家属的劳动力 ) 并到夺其选举权 。

(六 ) 任何六中分子绝对不许收容在后方各机关各部队各团体中工作和服务 ,如收容六中分子则该关于红军中逃跑分子问是 -二 -
机关负责人应受降职黄职以至禁阅的处分 。
(七 ) 及不执行本命令者以帮助逃跑破坏红军论罪 。
( 八 ) 本命令自公布日起发生效力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
- 副主席项英张国春一力三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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