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文件，是毛泽东一九三三年十月为纠正在土地改革工作中发生的偏向、正确地解决土地问题而写的，曾由当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通过，作为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标准。

一 地主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叫做地主。

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地是收取地租，此外或兼放债，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
但对农民剥削地租是地主剥削的主要的方式。[1]
管公堂和收学租 也是地租剥削的一类。
有些地主虽然已破产了，但破产之后仍不劳动，依靠欺骗、掠夺或亲友接济等方法为生，而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者，仍然算是地主。
军阀、官僚、土豪、劣绅是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是地主中特别凶恶者。
富农中亦常有较小的土豪、劣绅。
帮助地主收租管家，依靠地主剥削农民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一些人，应和地主一例看待。

依靠高利贷剥削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人，称为高利贷者，应和地主一例看待。

二 富农富农一般占有土地。

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
也有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
富农一般都占有比较优裕的生产工具和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地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或大部。
富农的剥削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请长工）。
此外，或兼以一部土地出租剥削地租，或兼放债，或兼营工商业。
富农多半还管公堂。

有的占有相当多的优良土地，除自己劳动之外并不雇工，而另以地租债利等方式剥削农民，此种情况也应以富农看待。
富农的剥削是经常的，许多富农的剥削收入在其全部收入中并且是主要的。

三 中农中农许多都占有土地。

有些中农只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
有些中农并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
中农自己都有相当的工具。
中农的生活来源全靠自己劳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
中农一般不剥削别人，许多中农还要受别人小部分地租债利等剥削。
但中农一般不出卖劳动力。
另一部分中农（富裕中农）则对别人有轻微的剥削，但非经常的和主要的。

四 贫农贫农有些占有一部分土地和不完全的工具；有些全无土地，只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

一般都须租入土地来耕，受人地租、债利和小部分雇佣劳动的剥削。
中农一般不要出卖劳动力，贫农一般要出卖小部分的劳动力，这是区别中农和贫农的主要标准。

五 工人工人（雇农在内）一般全无土地和工具，有些工人有极小部分的土地和工具。

工人完全地或主要地以出卖劳动力为生。

注释[1]旧中国农村中有许多的公共土地。
有些是政治性的，例如一些区乡政府所有的土地。
有些是宗族性的，例如各姓祠堂所有的土地。
有些是宗教性的，例如佛教、道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寺、观、教堂、清真寺所有的土地。
有些是社会救济或者社会公益性的，例如义仓的土地和为修桥补路而设置的土地。
有些是教育性的，例如学田。
所有这些土地，大部分都掌握在地主富农手里，只有一小部分，农民有权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