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暂行税则补充条例

(1933年10月26日)

为更明确规定农业税免税减税起见，特颁布补充农业税暂行税则免税减税的补充条例如下，凡农业税暂行税则与本条例抵触者，悉依本条例办理之。

一 关于工人的

1. 雇农及陆上苦力工人与长担码头工人，本身及其妻（或夫）与十六岁以下的子女免税。

2. 水上苦力工人（木船竹筏木排及竹排工人）本身及其妻（或夫）免税。

3. 店员手艺工人（如泥水木匠理发纺织……）纸业工人及其他产业工人（造币厂印刷厂）分田者，本身免税（自做自卖的独立生产者不免）。

注一：上述各项工人雇农，以继续做工二年（紧靠革命前或革命后）以上者为限，做工未满二年者不免税。

注二：上述各项工人雇农免税者，不问其何时加入工会或加入何种工会，均照一、二、三项办理，雇农苦力加入店员手艺工人工会者，仍照第一项免税，手艺工人加入农业工人工会者，仍照第三

项免税。

4. 邮局工人，印刷厂工人，兵工厂工人，被服厂工人，各种国有（是国家所有的）与非国有工厂、矿山、商店中的工人雇员分田者，只要做工有二年以上，本身免税，其在银行、粮食调剂局、贸易局、电报局、电话局等做工服务满二年以上，支领正式工资者，本人免税。

5. 在各种国有工厂、矿山、银行、税关及商店机关未领正式工资者，则照农业税则第八条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一样减半税（指本人及父母妻子）。

6. 雇农苦力工人、手艺工人、店员参加各种国有与非国有工厂、矿山、商店、银行、合作社等工作，支领正式工资未满二年者，仍照雇农苦力与店员手艺工人一样免税。

7. 凡各项工人免税者，须有工会会员证或各国有工厂机关正式证明书为凭。

8. 凡在银行、调剂局等处工作领有津贴的（与领工资者有别）照苏维埃工作人员一样待遇本人及其家属减半税。

二 关于红军的

1. 红军家属（父母子女及其妻不满十六岁之弟妹）在本年死的，本年免税，在去年死的，今年不免税。

2. 红军中伏子工作在五个月以上者，本身免税，三个月的不免税，如果收税不满五个月，收税后满五个月的，今年未免，明年补免。

3. 红军老婆离婚的不免税。

4.红军医院的洗衣队看护兵,工作在半年以上者,照红军家属一样免税。

5.红军开小差回来的不免税,归队的免税。

6.意图免税而去前方一月或二月回来的,补税。

7.在红军中因工作致病,失掉劳动力,准假回家者,在没有恢复劳动力以前,照红军免税。

8.在前方参加红军行动被牺牲者,照红军免税三年,在劳役队中之富农在前方牺牲者免税一年。

9.脱离生产的地方武装为革命牺牲的,照红军免税三年。

10.红军战士是地主富农出身,分有田地者,同样免税。

11.当红军被反革命捉去的,有人证实者,照红军家属免税。

12.残废兵讨的老婆,如是贫苦妇女,除本身免税外,其带来的子女同样免税,如是富农的妇女,夫妻两人免税,带来的子女十岁以内者免税,以外者不免。

13.红军战士年满四十五岁又负〈服〉兵役满五年者,经批准退伍回家,领有凭证可验者,本人及其家属免税。

14.红军战士免税以开始收税前入伍者为限。

三 关于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

1.在政府工作半年以上者减半税。

2.在政府工作被牺牲者本人及其家属减半税三年,病死的,本身及其家属减半税二年。

3.政府工作人员与富农妇女结婚的,本人减半税,其妻不减。

4.凡群众团体如工会少队儿童团党团反帝拥苏互济会等工作人

员，都不减税。

四 其他

1. 分田后荒了的田，故意荒的不免税，确实无法耕种，经乡苏批准的则免税。

2. 工人在罚苦工及被刑事处分期间内，其家属系免税的，照例免税。

3. 个别农民受各种天灾要减免的，须经乡代表讨论决定，全村要减免的，须经区苏主席团议决，县政府批准，全区要减免的，要省苏批准。

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宣传土地革命的标语。

4.苦力工人本身死了，其家属照苦力工人免税一年，其他工人死了，本身免税一年。

5.贫苦工农与富农妇女结婚，不满一年的，照各人原来成分收税，满一年的照贫苦工农收税。

6.富农的女儿和老婆与贫苦工农结婚者，因年幼时及无劳动分得半个人的田，税率照富农，人口照新老公的家庭计算。

7.贫苦工农无论男女招赘到富农家里，还是照原来阶级成分收税。

8.种棉花之田免税。

9.中农贫农残废孤寡，无人维持者免税，有人维持者不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英

张国焘

一九三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