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推销公债的命令主义

(1933年9月23日)

江西、福建、闽赣、粤赣各省苏，瑞金县苏并转各级苏维埃政府:

经济建设公债发行以来，在短时期内已得到了很大成绩，凡是动员方法好的地方，广大群众热烈起来拥护公债，如瑞金的云集区，福建的才溪区、红坊区等都是好的榜样。但在另外许多地方，却发生了严重的命令摊派错误，人民委员会业已发出第十六号训令，发出布告与宣传大纲，指出充分的动员工作，是推销公债的保证，严厉反对推销公债中的命令主义。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给各级公债委员会的指示信，把公债最后销完日期段缓至十二月。推销数目依照当地实际情形决定，也完全是为了避免强迫摊派，使有充分时间达到动员购买的目的。自从这些指示文件发出后，各地推销方法已经开始有了转变。

但这一转变还是非常不够的。不少地方仍旧在那里强迫摊派。特别严重的例子于都罗坊区竟因强派公债，一个中农及区苏主席自杀，粤赣小溪区有群众四百余人向外逃跑，也有与强派公债有关，这种绝对不应该发生的可耻的事件，竟在于都县苏领导之下发生了。中央得信后已立即派人前往查办，将给于都县苏以严厉的处罚。各省苏接此信后，须立即指示各县苏，检阅各区乡推销公债的动员方法，须拿着于都例子来警告一切苏维埃工作人员，立即开展

纠正推销公债的命令主义

猛烈的自我批评, 集中火力反对一切工作中的强迫命令主义, 不论在扩大红军、在查田运动、在选举运动、在推销公债、在发展合作社, 都不能采用丝毫强迫命令方法。于都的命令主义错误, 是在各方面工作中都严重发生了, 而代推销公债则更加露骨, 罗坊区小溪区的教训各级苏维埃应该得到最大的警觉。

为了完满地推销公债, 时间与数量必须注意到。各地竞赛条约上所定的时期, 许多定在十月半销完, 太短促了, 应该遵照财政人民委员部九月十五日的指示, 相当地展缓时间, 收获迟及公债发行迟的, 可以延长至十二月中, 最后推销完毕, 便有相当时间拖着充分的动员工作。但绝对不能如会昌等处把公债搁起不去推销, 随着延长时间, 把这一工作懒懈起来, 延到十二月才又用强迫摊派去达到目的, 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关于数量, 完全得看当地实际可能情形及群众积极性发动的程度, 有的应该增加, 有的应该减少, 不能机械地照数派发。各县苏区苏须按照全县各区, 全区各乡各别不同的情形, 随时加减公债的数量, 去适合当地的情形, 不能将公债一起发出, 认为自己的事已完, 致逼得下级走向强迫摊派道路, 这种官僚主义的方式, 应该立刻纠正过来。

中央政府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 英 张国焘

一九三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