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中央政府布告第一一十六号—一九三三•八•二八中央政府为了发展生产，发展合作社，调济粮食，扩大出口入口贸易，以打破敌人的封锁，节制商人的剥削，使工农群众的生活得到更大的改良，使革命战争得到充足的物质条件，特决定接受贫农团代表大会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请求，发行经济建设公债三百万元。
并通过经济建设公偾条例，以为此项公偾的法律保证。
但是此项公偾的发行，完全依靠于工农群众的革命热忱，必须是群众自动自愿的购买，绝对不能强迫摊派。
各级政府，尤其是市苏，区苏，乡苏，必须召集当地群众团体的会议，解释明白。
乡苏须在自己的代表会议上，向各个代表解释清楚。
经过各群众团体与乡代表，去召集各村各屋的群众大会，向每个工农同志，说明发行此项公债的意义。
群众购买公偾的时候，买多买少，听其自愿，平均摊派的办法，是完全要不得的，除了尽量由工农群众购买之外，苏区其他居民均可购买，不加限制。
凡我苏区民众，都应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革命战争的胜利，一致起来购买公偾，拥护公偾，帮助政府推销公债，使此项公债短期间内推销完毕，迅速达到发展国民经济的目的。
如有反革命分子造谣捣乱，破坏公偾信用，阻碍公偾发行，工农群众应在政府领导之下，采取革命办法，去镇压这些反革命分子，以保障经济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布告。
附经济建设公债条例〔从略。
参看毛泽东集第版第三卷一一浩页〕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公历一九三三年八月一一十八日-----陈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