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实施《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的决议

（1933年8月9日）

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实施《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的决议：

一、《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的条文通过之后，从一九三三年八月十五日起发生效力。

二、从一九三三年八月十五日以后，过去所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红军及地方武装的暂行选举细则》《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八号训令都宣告无效。

三、各级苏维埃的选举及红军出席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产生手续，都须依照《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的规定进行之。

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英 张国焘

一九三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