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三•七.一三黄柏区苏各同志：你们在中央土地部工作团的帮助之下，发动了黄柏区十一一个乡的广大工农群众，热烈的起来查田查阶级，在这一激烈的阶级斗争中，查出了一一百七十家以上的地主富农，这些都是过去当作中农贫农，有些地主当作富农的分得了土地，并且分得了好田的，这个数目同区苏过去三年来所处置的一亘一士一家地主富农比较，占了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在这一查田査阶级的斗争中，没收了许多土地财产分配给贫苦农民，镇压了反动派的活动，提高了全苏区广大群众高度的革命积极性，清洗了混入苏维埃中的一部分阶级异己分子及其他最坏的分子出去，吸引了大批工农积极分子进苏维埃来，改选了乡苏与区苏，大大的巩固了苏维埃政权，这是黄柏区此次查田运动的伟大的胜利。

但黄柏区的查田运动是还没有完毕的，还有些残余的封建势力与一些反动派的活动，尤其是上煅乡新庄乡蓝田乡各一部分阶级异己分子与不良分子仍在欺骗扇动一部分群众或明或暗的活动着，有些正在企图翻案，这种情形你们还须给予以极大的注意，还须最广泛的发动这些乡里的群众起来，揭破反动分子的阴谋，继续清查残余的地主富农成分，镇压上煅等乡的反动分子，防止他们的反攻与翻案的企图，绝不疲倦绝不动摇的坚决领导群众的斗争，争取査田运动的最后胜利。

详细的检查了你们所决定的阶级成分调查表，里面所决定的成分，极大部分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是决定错误的，如有几家应该决定地主，你们却决定富农，甚至决定中农。
有一家应该决定富农，你们却决定高利贷者。
还有一家，对劳动力方面，表上填得不清楚，希望你们再行调查决定。
今为引起你们对于阶级成分的决定应有慎重的与明确的注意起见，特将你们决定错误的成分共计十家列举并加以分析如下：()一周宗仁(上煅乡人)全家三人，不劳动(在一一十年前本人过长工十一一)年。
自己有田五十担，全出租每年收租谷一一十五担，收了七年。
有山一一块年出息数百毛。
放典租四担扣洋一百元(。
你们决定中农)(一)一谢明泗(上煅乡人)全家只有他一个人，他是不劳动的。
自已有田三十九担，完全出租，每年收租谷十六担，收了一一十年。
有房子一间出租，每年收租谷一担，收了一一十多年。
放偾一千零四十毛。

过去在农村中曾压迫人，并曾强迫群众打过红军。
(你们决定富农)(三)朱德蒙(新庄乡人)全家一一人，不劳动。
自己有田四十一担，完全出租。
放典租六担。
又放债三十元，放了八九年。
(你们决定富农)(四)钟同其(山河乡人)全家二人，不劳动。
自己有田八十五担半，经常请长工并零工耕种四十六担半出租三十九担放生谷担管公堂一(你们决定富农)(五)刘芳洛(富溪乡人)全家三人，不劳动。
自己有田五十四担，借进田十担，交租二担九十斤。
出租田三十五担，每年收租谷十四担，收了八年。
请长工短工耕二十九担。
欠债一千五百九十毛。
管公堂一个，管了八年。
过去在乡村有势力，压迫人。
(你们决定富农)以上五家，依照调查表上所填的情形，从他们的土地关系和剥削关系上看来，不是中农富农，而都是地主(小地主)。

周宗仁，谢明泗，朱德蒙，均全家不劳动，土地完全出租，专靠收租过活，是标本式的地主，你们决定周宗仁是中农，谢明泗，朱德蒙是富农，都错误了。
钟同其，刘芳洛，均全家不劳动，全靠剥削为主。
他们和前三家的不同，就是他们是拿一部分土地出租，另一部分土地却请长工来家里耕种，但这同样是小地主，不是富农。

因为中国农村中劳动力价格极廉，地主阶级中有许多都利用自己的一部分土地及旧式的农具，请工到家里耕种，极残酷的带着很多封建奴役性的方式去剥削工人，而同时以一部分土地出租去剥削农民。

这里与富农的不同，就是他们并不参加劳动，而富农则是亲身参加劳动的，你们把这一点忽略了，所以做了错误的决定。
(六)萧序皎(院坑乡人)全家四人，本人附带劳动(本人革命时杀了)。
自已有田六十一一担，请长工耕三十八担(请了长工二代，到革命时止)。
出租田二十四担(三十六年)。
木梓山三块，每年出木梓四十担放偾一一百一十毛。
管公堂一，这一堂每年收谷一一十担，收了三十五年过去曾压迫人。
(你们决定富农)(七)刘积何(胡岭乡人)全家三人，本人附带劳动。
自己有田六十五担，请长工零工耕种三十二担。
出租三十三担，收租谷十五担。
有山三块，每年出息三十余元。
有塘一口，每年出息一一十余元。
出租房子六间，每年收实谷六担。
出租厕所一只，每年收租谷三十斤。
欠偾十元。

管公堂四个，这四个公堂每年可收租谷八十九担一一十斤。
在农村中很有势力。

(你们决定富农)以上一一家各有一部分土地出租，同时又各请长工耕种一部分土地，几于全部依靠剝削为生，这些都是与前面钟同其，刘芳洛两家相同。
不同的是本人有附带劳动。
但只是附带劳动，仍然应该决定是地主，你们决定富农是不对的。
因为富农是实际参加土地生产者，只是附带有点轻微劳动的仍然不能说是富农。
这种自己有点附带的轻微的劳动，最大部分依靠剥削为生的小地主，在中国是不少的。
(八)陈择洪(院坑乡人)全家五人，劳动一人。
自己有田六十一担。

借入田十担，交租谷三担，田地由自己及长工耕种。
有木梓山一一块，每年收木梓四十担。
每年请长工一人，请了十年。
放典租三担半，放了三年。
放偾五百毛，放了一一十余年。
出粗房子一间，每年收税四毛，收了三十四年。
管公堂一只，这个公堂，每年收租谷十八担，收了三十五年。
过去在农村中曾压迫人。
(你们决定中农)陈择洪经常请长工，兼放高利贷，又管公堂，他的生活来源，大部分倚靠剥削。
但他本人是实际参加土地生产者，这是中国标本式的富农，你们决定中农是错误的。
(九)钟国芳(柏地乡人)全家九人，三人劳动。
自己有田一百一十二担。
有木梓竹山三块。

放偾共毛洋三千一一百毛，放了十余年，出租房子一一间，每年租价一一元，因未交钱，利上加利，一直到七千多毛。

(你们决定高利贷者)专靠或大部分靠高利贷剥削为生的人，叫做高利贷者，苏维埃对高利贷者的政策，是全部没收，消灭他们。

钟国芳自己有田一百一十二担，完全自己耕种，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我们决不能因他兼放高利贷，就把他决定为高利贷者而取消灭他的政策，这种抹杀他自己的劳动的过左的意见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决定应该是富农，没收他的土地及多余的耕牛农具房屋，而仍应分给他比较坏的劳动分地。
为什么不说他是富裕中农？
因为他的高利剥削到了一万毛之多，并且是经常的。
富裕中农有些虽也有一点剥削，但不是经常的，并且数量必是不多的。
(十)刘启昌(柏地乡人)全家四人，本人附带作田，兼做猪子牙人。
自己有田三十六担。
借进田四十四担，交租十五担。
有山一一块，每年收木梓桃一一十担。
请长工共十八年。
放典租一一担，放生谷一箩。
管公堂一只，此公堂每年收谷十五担。
(你们决定地主)决定此人是地主，我们有些怀疑。
依据表上看来，他家作了八十担谷田，耕了一一块山，如果只一个长工耕种，是不够的，恐怕本人劳动有相当的多。

如果本人劳动有相当的多，那就应该决定为富农，不应该取消灭他的政策，而应该照着富农成分待遇，并且地主虽也有借进田来请人耕种的，但只是少数地主如此，地主的多数是不借进人家的田的。
此人借进田的占了大部分这却是富农常有的事。
所以你们还要查清他本人劳动的情形，再作正确的决定—到底是地主还是富农，假如查明本人的劳动确实只是附带的一小部分，那你们决定是没有错的。

一八二中央土地人民委员部一九三三年七月十三日红色中华九五期一九三三 .七 .二三年查田运动指南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一九三三年未肛反动文件汇编第三册一九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