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三•七•二二;()一中央政府为发展苏区的经济建设事业，改良_幻生活，充实战争力量，特发行经济建设公债，以三分之一一作划发展对外贸易，调济粮食，发展合作社及农业与工业的生产之用，以三分之一作为军事经费。(一)一本公偾定额为□币三百万元。(三)本公偾利率定为周年五]M。(四)本公偾付息，从一九三四年十月起，分七年支付，每元每年利息大洋五分。(五)本公偾还本，从一九三六年十月起，分五年偿还，第一年即一九三六年还全额百分之十，第一一年即一九三七年还百分之十五，第三年即一九三八年还百分之一一十，第四年即一九三九年还百分之一一十五，第五年即一九四◦年还百分之三十。偿还办法，届时由财政人民委员部另行制定公布之。.(六)本公偾以粮食调济局，对外贸易局及其他国营企业取得利润为付还本息之基金。(七)本公偾准倒买卖抵押并作其他担保品之用。八购买本公债者，交谷交银，听其自便，交谷者谷价照当地县政府公布之价格计算。(九)本公债票面价额分为五角，一元，二元，三元，五元五种。(十)如有故意破坏本公偾信用者，以破坏苏维埃经济论罪。(十一)本公偾发行事宜，由各级政府公债发行委员会负责，所收款项，送交分支库，所收谷子，则交与仓库保管委员会。(十一)一本条例自一九三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英项席主副张国焘公历一九三三年七一月一一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