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
|| 中央执行委员会二十六号训令 || 一九三三 .一二 .一五为了严格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 , 特规定纸罚办法如下 :
(一 ) 凡苏维埃机关 ,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人员 , 利用自己的地位贪行公康以图私利者 , 依下列各项办理之 :
( 甲 ) 贪污公款在五百孝以上者 ,处以下刑 。
( 乙 ) 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 ,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 。
(两 ) 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 ,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 。
( 丁 ) 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 ,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
(有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 , 除第一条各项规定的处罚外 ,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 ,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 。
(三 ) 凡所用公款为私人党利者 ,以贪污论罪 , 照第一第二两条处治之 。
(四 ) 苏维埃相关, 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 , 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 ,致使国家受到损失关于德治货污浪费行为一二三三
一二四者 , 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 搬消职务 ,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 。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于主席项英张国帮一力三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红色中华一四期一九三四 ,一 .四女苏维绪法典第二集司法人民委员部 (莫斯科 ) 一九三四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