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是战争的重要武器，应当集中到红军部队及地方工农武装组织里面，去进攻敌人，发展战争，私人不能随便携带。

对于工农阶级的敌人—地主、富农、资本家及一切反革命分子—更是绝对禁止他们手中存有武器，并严格防止反革命分子潜入到我们武装队伍—红军独立师团、赤少队中来窃取武装，这是保障革命胜利的一个必要前提。
军服是红军穿的，不是红军的人员就不能随便穿红军的制服，以免混淆不清。
我们考查在一、二、三次战争胜利中有很多枪支散失在农村中，没有完全收清。
同时过去各地的地主武装虽被我们完全消灭，但不免有少数枪支被反革命分子所埋藏。
这些枪支的散布，难免不落于反革命手中。
据最近事实，在汀、会、石等县检查地主富农的时候搜出有不少枪支。
更就肃反中所发现的反革命派组织暗杀队(会昌)、扑杀队(雩都)、秘密守望队(寻邬、万太)等等武装阴谋，都足以表示这一问题的严重。

当目前阶级斗争到了最剧烈的时候，我们不仅要彻底消灭外面进攻的敌人，而且要彻底解除苏区内部反革命派的武装，镇压反革命一切企图来保卫苏区，加强苏区的发展和胜利。

枪支是武器一〇八中最主要的武器，应当保证在工农武装队伍手里，举行检查和取缔私人的枪支，实行枪支登记，这是保障革命胜利的一个重要工作。

近日红军制服遗散于群众中者甚多，特别是开小差的随身穿回家去，这样使红军与非红军分别不清，使政府损失大批经济，更直接影响于革命战争经费，非立即加以检查和取缔不可。

因此决定以下办法：一、举行枪支检查，除正式武装部队—红军独立师团、游击队、警卫部队、赤少队以外，私人不得携带和隐藏枪支。

一一、凡县一级以上之各机关和国家保卫局特派员，因工作关系必须携备枪支者，只限于短枪步枪，由该机关负责人签名，向同级国家保卫局登记领取枪证，边区之区乡两级工作人员如因环境及工作关系须要携带枪支者，由直接隶属的县机关证明登记，领取证书。

三、以后凡无证书之私人枪支，一经查出，即以私藏军火论罪。

四、除脱离生产之武装部队在职战士，政府在职之工作人员，红军残废战士回家者得穿红军制服外，赤少队、群众团体及私人，均不得穿红军制服。

至战士和政府工作人员退职时应将军服缴还。

五、中央区规定以五月为检查枪支、制服的时期，其他苏区自文到之日起一一十天内检查完毕。

六、在检查期内自动缴报者不加处置，否则一经查出，即以私藏军火制服论罪，但过期后能自动缴报者可减轻处罚。

七、检查机关以县区军事部协同保卫局来进行。

八、在检查中必须动员赤少队和各群众团体来参加，并且发动和鼓动群众经常向政府和保卫局举发私藏枪械者。

以上各项由各级政府及各级国家保卫局机关协同拟定实行具体办法，并将检查登记情形按级报告为要。
此令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公历一九三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