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

对于乡村工人分配土地及保留公田问题的决议[1]

（1933年3月1日）

乡村中各业工人，要求分配土地时，不论失业与未失业，应按照分配土地给雇农、贫农、中农那样，分配同等数量质量的土地。各新区域和土地尚未彻底分配的区域，经过群众同意，酌留公田，用于公共事业，如修理桥梁、修理渡船等。

[1] 这是毛泽东和项英等发表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对于乡村工人分配土地及保留公田问题的决议的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