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临时中央政府为发展革命战争起见，特募集公偾以充裕战争经费，故定名为「革命战争」公偾券。
条本项公偾定额为国币陆拾万元。
条本项公偾利率定为周年一分。
条本项公偾票分为三种如左：一、五角一一、壹元三、五元条本项公偾规定半年还本还息，以一九三三年一月一日起为还本息时期，届时本利同时兑还。
条本项公偾完全得以十足作用的完纳商业税、土地税等等国家租税，但缴纳今年税款则无利息。
条本项公偾准许买卖、抵押及代其他种现款的担保品之用。
八条如有人故意破坏信用、破坏价格者，以破坏苏维埃与革命战争论罪。
九条本项公偾负经售偾票及还本付息，由各级政府财政机关、红军经理部、国家银行及政府所委托之各地工农银行、合作社等分别办理。
一〇条本条例自一九三二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
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公历一九三一一年六月一一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