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红军的优待条例，这个优待条例，对于红军规定了许多优越的权利。
为什么对于红军要定出这许多的优待条件呢？
因为红军在几年来的斗争中，是坚决实行土地革命，坚决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国民党军阀底主要的力量，是苏维埃政府的有力保卫者。
他在过去中国的革命斗争历史上，做了英勇斗争的光荣事业。
目前中国革命是一种残酷的革命战争环境，是积极进行革命战争的时候，是要与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作更残酷的大规模的战争，必须要有广大的红军，才能争取一省或数省首先胜利以及苏维埃在全中国的胜利。

红军是为解放工农及一切被压迫民众而作战，为苏维埃政权而作战的战士，是以最大牺牲精神来为工农及一切劳苦民众利益和解放而奋斗。

因此，苏维埃政府和工农群众，就应当对于红军加以特别的优待，使这些红军战士心中得着安慰，对于家庭没有什么挂念，可以一心一意地去勇敢作战。
因此，第一次全苏大会特别定出这个优待红军条例。
过去各地方苏维埃政府对于红军及其家属的优待，确已有些规定，但在实际上的执行是缺乏注意的，有的地方简直是忽视不执行；有的地方对待红军家属，简直是破坏红军•，这与扩大红军加强红军战斗力AA是有很大的妨碍的，这是很大的错误。

以后各级苏维埃政府应严格地纠正过去的这些错误，绝对执行全苏大会通过的优待红军条例，以后若再有忽视优待红军或对执行优待红军条例怠工，须当作反革命一样的来处罚。
兹特规定下列优待红军条例实施的具体办法，以便去执行。
一，以区为单位，立即调查本区内充当红军的人，这些红军中家庭的人数，土地多少，能劳动的人多少，缺乏劳动和不足劳动的人有多少，统计起来，抄成一一分，一分自存，一分交县苏维埃保管，这一工作自三月一日起办理完毕。

一一，红军各军和独立师及脱离生产之地方武装，由政治部及政治委员负责，将所有队伍中指挥员战斗员及一切工作人员的姓名、年龄、籍贯、家庭状况，详细登记，汇报于革命军事委员会或当地苏维埃政府，这一工作也限于三月一日以前办理完毕。

三，红军中以前牺牲了的战士，由地方政府与红军政治部及政治委员尽可能调查清楚汇报军委或地方政府，以便付交各县政府办理。

、四，从前红军和地方武装中，还留有参加反革命组织者，无论是已经处决了的分子，或在队伍中自首自新分子，均须区别阶级成分和首要及附和，由各军地方武装负责人调查，汇报上级机关，以便决定对于他们的土地应否没收，决定后交给各地方政府执行。

五，各军登记的名册，除外籍的红军战士外，由中央政府分别转交各区政府，然后各区政府依照各军名册与当地政府调查登记名册对照后，报告该上级政府备案•，如有不符合者，仍须详细考察和转报上级政府备查，以免遗漏或错误。

六，对于实行优待条例之主要问题，ft-I -BIJ*曰疋办4# -<L.e -4Ks -々l#-fl*l#.*# *^u4公?•f，这应由区乡政府依照调查的名册，将该区内各个红军战士家属之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数量加以总计，计算共需要义务劳动多少，然后统计全区内各乡的劳动力多少，适当分配某地工农群众帮助某地之红军家属耕田和耕种红军公田，交各乡苏维埃负责，具体分配实行耕种。

七，各乡苏维埃接到区苏维埃的通知后，应立即召集乡苏维埃的会议，决定执行办法；然后召集红军家属及召集该乡全体居民开大会，讨论和公布帮助红军家属耕田及耕种红军公田的意义和本乡所担任义务劳动多少，经过群众赞成，具体地分配义务劳动的天数和时期。

同时乡苏维埃还须尽一切可能召集贫农团、雇工工会的负责人开会，请其帮助政府动员群众实行帮助红军及红军家属耕田。

当耕种和收获时，乡苏维埃要负督促的责任，同时要防止强迫命令的行为(但对富农不在此例)。

八，当耕种和收获的时候，乡苏维埃要在事前用宣传鼓动方法去动员广大群众，按照规定的义务劳动去帮助红军及红军家属耕种和收获，使红军的田地耕种和收获时间，较一般的耕种和收获要早一些。

九，对于外籍之红军战士留公田的办法，应按照地方每人分田多少，规定留出公田的数额，分田少的少留，分田多的多留，如江西规定的办法，每乡每人分五担者留三人到五人的公田，五担以上者则多留公田，分五担以下者亦须留出公田，最少是一一人的公田。

其他苏区可按照江西办法规定，除旧有苏区须设法留出公田外，凡新发展区域，当分配土地时，须特别注意留出公田。

九〇十，公田以区为单位，统计起来报告县政府，然后统计起来报告省政府，再将全省公田统计起来报告中央政府。
再由红军总政治部根据红军外籍人数与各县公田数目给以分配。
一方报告中央政府交地方政府向各地群众公布，同时向各军战士公布新分公田多少，在何地点，由各军战士推举代表到所分公田地点查看。

十一，各地之公田，由区政府规定特别标志，上写分与某军战士公田；其种子肥料等项，以动员群众供给为主体，在可能时，将由政府补助。

十一一，每年收获后，由区苏维埃负责将收获品出卖变成货币，依次解送县政府，省政府转送红军分配享受公田之人。

十三.，对于外籍被牺牲了的红军战士，应将其姓名、籍贯、家庭登记，将来革命发展到该地，由中央政府令行当地政府按址查明，以优待条例实行对于其家属之优待。

十四，红军战士牺牲后，其家属不够维持生活或完全不能维持生活者，政府应照当地必需生活费给以相当津贴，使其子女能达到能维持生活为止，无子女者维持其父母妻子至死为止。
十五，凡设立学校的地方，红军子女有免费入学的权利，由乡区苏维埃负责执行。
十六，红军战士和其家属享有通信上的特别优待，照人民委员会第一号通令办理。
十七，对于残废了的红军战士，由军事委员会之红军抚恤委员会和残废院照优待条例办理。
十八，为了执行以上办法及优待条例中之一切规定，在各县政府军事部之下，设立优待红军委员会，负责管理优待红军事宜。
省政府之下设立省优待红军委员会，来负责指导督促各县优待红军委员会之责。
十九，为督促各级政府切实执行优待红军条例起见，由各级政府工农检查部负责，随时派遣人来考察，如发现各级政府不执行优待条例或经红军战士及其家属控告者，由工农检查部查出来迅速纠正，并得由法庭提出控告按罪处罚。

现在春天到了，春耕就要到来，各级政府与红军政治机关必须依照优待红军条例和本令所述办法，立即讨论具体执行事项并切实执行，随时将执行的情形按级报告上级机关以至中央政府审查，不得疏忽怠工，是为至要。
此令。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一三九一一年一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