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条例
（1932年6月25日）

第一条 临时中央政府为发展革命战争起见，特募集公债以充裕战争经费，故定名为“革命战争”公债券。

第二条 本项公债定额为国币陆拾万元。

第三条 本项公债利率定为周年一分。

第四条 本项公债票分为如下三种：

1. 五角

2. 一元

3. 五元

第五条 本项公债规定半年还本还息，以一九三三年一月一日起为还本息时期，届时本利同时兑还。

第六条 本项公债完全得以十足作用的完纳商业税、土地税等等国家租税，但缴纳今年税款则无利息。

第七条 本项公债准许买卖、抵押及代其他种现款的担保品之用。

第八条 如有人故意破坏信用、破坏价格，以破坏苏维埃与革命战争论罪。

第九条 本项公债负经售债票及还本付息，由各级政府财政机关、红军经理部、国家银行及政府所委托之各地工农银行、合作社

等分别办理。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三二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

临时中央政府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英 张国焘

一九三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