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的暂行组织纲要

（1932年6月20日）

（一）内务部在中央政府则隶属于人民委员会，称内务人民委员部，县、省受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之指导则称内务部，唯区则不设立内务部。

（二）各级内务部，在行政上直接属于上级内务部，建立直接的系统关系，绝对执行上级内务部的命令，但同时受同级政府的主席团的指导，发生横的关系，内务部可以组织内务委员会，由三人至九人组织之。

（三）下级内务部的部长，经该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出来之后，必须送上级内务部去批准。

（四）内务部暂时管理市政、民警、刑事、侦探、卫生、交通、邮电、粮食、社会保证、户口调查、生死和婚姻登记等事项，内务人民委员部下暂时设立：

（甲）市政管理局；

（乙）行政局；

（丙）卫生管理局；

（丁）交通管理局；

（戊）社会保证管理局；

（己）邮电管理局。

（附注一）卫生、交通、邮电、社会保障、粮食等管理局是卫生、交通、邮电、社会保障等部未成立前的临时组织，暂时由内务部兼理这几部的工作。

（附注二）城市苏维埃，区、县、省的卫生部（或科）目前暂不在内务部之下设立卫生科，但区由主席团负责，城市苏维埃，区、县、省的粮食部，须另设部（或科），受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的指导。

（五）县、省两级内务部内，只设行政科、市政科、交通科、卫生科、社会保证科，城市苏维埃设行政科，管理民警厅，兼理刑事侦探的工作，大的城市则设立市政科、行政科以管理市政民警及刑事侦探事项。

（六）内务部除部长和副部长外，中央则设各管理局的局长六人。省设立行政、市政、交通、卫生及社会保障等科长五人。县则只设科长二人，城市则设行政科长一人。

（附注）小的县可由部长兼科长，只增加科长一人。

（七）除第六项上所列举的负责工作人员外，可酌量用技术工作人员，以担任技术上的工作，由部长以命令委任之。

（八）各管理局（或科）所掌管的事务如下：

（甲）市政管理局（或科）管理市政的建设事宜，如：马路、街道、电车、电灯、自来水及其他公用的市政企业的建设和管理。

（乙）行政局和行政科：（1）管理民警，训练和教育民警，调查户口，登记生死和婚姻，街灯之设立，监视和指导民警维持市面的治安、街道的清洁以及禁止烟赌等等。（2）管理刑事侦探，训练刑事侦探人员，侦查和逮捕各种刑事犯（如贼盗杀人犯等等）。

（丙）卫生管理局（或科）管理医院，预防和制止瘟疫与传染

病，注意公共卫生，检查车船、公共食堂及人民住宅之清洁，考验并监督医生和药剂师，检查药品及药材之营业等。

（丁）交通管理局（或科），计划和建筑并检查道路、桥梁之修理与改善，船只的管理，航路的疏通和航路标志的建立，陆上运输的管理与改善（如铁路、汽车道、航空等）以及管理其他关于交通的事宜。

（戊）社会保证管理局（或科）□□□管理救济社会的贫困，如水灾、旱灾，以及受各种灾害的区域的救济。

（己）邮电管理局，发展和管理全国的邮政、有线电报、无线电报、长途电话等事业。

（附注）邮电是集中管理的，所以只有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之下设立，邮电管理局，省以下则不设立。

（九）如在工作上有必要时，各管理局或各科可设立委员会，聘请专门人才为委员，以管理局长或科长为主任，其委员有三人至五人。

（十）地方政府之粮食部、卫生部之组织和工作细则，另行规定公布之。

（十一）为督促部务之进行，指导下级之工作，得任用指导员若干人。

（十二）内务部的办公细则另定之。

（十三）本暂行纲要，人民委员会得随时修改和废止之。

（十四）本暂行纲要，在福建、江西两省及瑞金直属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未与中央苏区打成一片的苏区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人民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英 张国焘

一九三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