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
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
(1932年6月20日)
妇女占劳动群众的半数,劳动妇女积极起来参加革命工作,对于革命有很大的作用,如妇女参加游击队,女子参加义勇军、赤卫队、少先队等,这都表现妇女参加各种斗争的革命积极性。如果不注意妇女问题,不实行保护妇女应得的利益,是会削弱妇女对革命斗争的积极性,这是对革命有损失的。尤其是在日益扩大向外发展的革命战争中,多数劳动男子均要到红军里去及参加前线的工作,则后方的工作与巩固保卫的责任,更要由妇女来担当。坚决实现保护与解放妇女的法令,领导与兴奋劳动妇女群众来积极参加革命战争,使与妇女运动密切的联系起来并很好地配合起来,以增加革命胜利的速度。
各级苏维埃政府应承认妇女在革命战争中有力的作用,过去苏维埃政府对妇女的权利,很少注意,且表现出轻视妇女的倾向,举出以下的事实就可以知道:
一、在这次选举当中,有些地方剥夺了劳动妇女的选举权,使劳动妇女不能来参加苏维埃工作,这是违反了苏维埃的选举原则,是侵犯劳动妇女在宪法上所享的权利,这是何等严重的错误!
二、苏维埃政府下农民妇女同男子一样分得了田,在经济上妇

女是可以独立的，但是有许多地方妇女与丈夫离了婚，土地房屋仍然没有随着女子带去。而政府的工作人员，不但不注意这些问题，不去保护妇女应享受的权利，反而干涉妇女财产享受的自由权，如禁止离婚女子带衣服走等等。特别是男女工资不平等，如兴国合作社工工资比较学徒还少，福建南阳区，冲米工人男女做同样的工作，但是工资女工比男工少一半。这是蔑视无产阶级妇女最不可容许的错误!

三、在婚姻问题上，未按照婚姻条例去执行，还有许多买卖婚姻及强迫婚姻、童养媳等现象存在，至于打骂妇女在各地还很普遍，甚至许多政府在婚姻问题上是采取压迫干涉的手段，以至在兴国、龙沙、上社等地，因为女子不能得到婚姻自由及遭政府禁闭毒打，无法抵抗，导致从前封建时代女子为得婚姻自由毒死丈夫的事件发生，这不仅是苏维埃政权下的耻辱，而且证明这些政府反抗中央的法令，继续过去压迫女子的封建行为!

四、劳动法对于女工权利的保障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未实行，尤其是对于女工产前产后的保护。

五、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条例，各级政府尚未能积极地领导群众坚决彻底地执行，特别对于加入红军的妇女（如义勇队）也未提出她们应和男子当红军享受同样的优待条例，这证明了对妇女利益的忽视。

六、过去女子的一般政治文化水平比男子要低些，苏维埃政府对于妇女的保护，有的只单注意于婚姻问题的解决，大多数反站在压迫和讪笑的观点来解决，或置之不理，对妇女的政治文化的工作，也多怠工甚至放弃。

根据以上的情形，应彻底纠正过去对于保护妇女的工作错误与

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

缺点，各级政府现在应根据这一训令建立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应进行以下几种工作：

一、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关系与工作方式。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是政府组织中一个关于改善妇女生活的专门委员会，与土地、劳动、文化等都是不同的，它不是政府的一个行政部分，它的一切计划和意见须提交同级的政府主席团讨论和批准，决定后，由该级政府用命令来实行。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不能自己命令下级政府执行，仅限于上、下级委员会对于工作上之指导。各级政府主席团为指导和督促该委员会工作起见，要常派人出席他们的会议，如主席团讨论关于妇女问题可叫该主任出席会议，或因报告改善妇女生活计划和意见，该委员会可请求主席团参加会议作报告和解释，如政府各部中对于讨论有关妇女问题，该委员会也可派人出席各部会议，参加讨论和提出意见。

二、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任务和工作，根据中央政府所颁布的组织纲要是：关于妇女生活的调查统计研究和拟定改善妇女生活的办法，并考查下级政府对于执行妇女方面的各种法令情形，来向同级政府报告和提出具体的建议。

三、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与劳动妇女代表会议的关系。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可以召集劳动妇女代表会议，在妇女代表会议中来了解她们的家庭状况与她们的需要及对政府的意见，吸收关于妇女本身利益的意见与要求，收集妇女的材料，此外还可经过各种群众团体来收集妇女材料。

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叫群众团体派人来参加会议。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应出席女工大会及劳动妇女大会，报告苏维埃政府关于保护妇女方面的法令，及她们应享受的权利。

四、苏维埃政府之下男女是一律平等的，不但劳动妇女在政治上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并且应吸收妇女参加政权机关的一切工作，使广大妇女群众团结在苏维埃政权的周围积极来为实现她们自己全部权利而努力。现在首先纠正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轻视妇女，忽视妇女权利保护的不正确倾向，以及对于不执行关于妇女方面的各种法令作坚决的斗争。如选举妇女当乡代表，选派劳动妇女中干部参加乡政府下所组织的各种委员会（如分田调查田等等这所有的各部工作）并在工作中特别注意对于教育和训练的实施。

五、提高劳动妇女的觉悟和对苏维埃政府及革命的认识：劳动妇女的解放与整个阶级胜利是分不开的，只有阶级的胜利，妇女才能得到真正的解放。因此，应使妇女知道为实现本身利益及保障既得利益而斗争，就应当为苏维埃政权而斗争，号召她们来拥护红军，鼓动她们的丈夫、兄弟、儿子到红军里去，反对逃兵，组织洗衣队、救护队、做放哨检查工作，以及参加地方武装，积极努力地学习与参加苏维埃政府的工作、群众团体的工作，这样来为巩固苏维埃政权及发展革命战争争取革命在江西及其邻近省区的首先胜利而斗争。

六、为要提高妇女政治文化的水平，各级的文化部应设立妇女半日学校，组织妇女识字班，可办家庭临时训练班、田间流动识字班，教员由政府及各地学校教员及群众团体的干部来担任。要督促下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与同级文化部计划实施妇女的文化工作，以及计划培养妇女干部，吸收妇女到各机关工作。在劳动妇女代表会议或妇女学校及俱乐部中，要实行政治教育等号召妇女积极参加苏维埃运动，参加革命战争。

七、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应同各级劳动部，讨论在最近时

间内实现劳动法保护女工利益的全部条文的实施方法，尤其是对于产前产后的保护女工应与男工一样，实现社会保险。男女做同样的工作应领同等的工资。

八、对坚决勇敢当红军的劳动妇女应享受优待红军条例的一切权利。

九、各级政府应坚决地实行婚姻条例全部，尤其是女子与她丈夫离了婚，田地房屋随着女子自己来处理，要禁止买卖婚姻、强迫婚姻、童养媳、打骂妇女这些压迫女子的行为，对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中如再发生压制妇女和放弃保护妇女权利的错误，应给以无情地打击。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更要注意发动妇女起来为拥护和实现苏维埃保护妇女法令而斗争，要在改善妇女生活中更加强妇女斗争积极性和积极参加苏维埃一切斗争。

十、为要妇女生活彻底地改善，各级政府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就非常重要。

甲、各级政府应速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并督促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工作，并决定具体工作计划，中央人民委员会过去曾训令各级政府在五月内成立是项组织，但至今多未执行，轻忽上级训令，兹再定于七月十五号以前，各级政府把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完全要建立起来。

乙、中央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发下来的两种调查表，在福建、江西两省，七月十五号以前完全要填好，统计交来中央。

丙、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按月向上级作工作报告与妇女生活的状况及关于妇女生活问题的提议和具体的办法。

丁、江西、福建两省苏维埃政府已成立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应即决定一定时间内的具体而切实的工作大纲，迅速督促下级

政府成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尤其要注意对重要县的督促指导与工作的建立，在七月十五号以前要向中央政府作一工作报告。此令

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英 张国焘

一九三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