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执字第四号
(1932年6月9日)
《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是法院未成立前,组织临时司法机关和处理诉讼事宜的暂行条例,该条例在江西、福建两省及瑞金直属县,于一九三二年六月十五日起发生效力,其他未与中央苏区打成一片的苏区,从文到之日起发生效力,各省及直属县的裁判部,接到本命令及该条例之后,应即遵照执行。此令
各省及直属县裁判部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 英 张国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