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和补充居民与苏维埃代表的比例标准

(1932年1月28日)

目前中国革命,还正在残酷的斗争中,苏维埃政府若颁布各种条例,首先应当顾到适合目前的斗争的条件与否,应根据这个原则,以颁布各种条例。因此,对于选举细则上所规定的居民与苏维埃代表的人数比例,也要根据这个原则,不应把居民与代表的人数比例规定得太呆板了。为适合目前革命斗争的环境,保证无产阶级在苏维埃机关内的领导地位,本届的选举居民与代表人数的比例,对于过去所颁布的选举细则,必须略有变更和补充。兹将居民与代表比例的新标准规定如下:

一、乡苏维埃:贫农、中农、独立劳动者等,每五十人得选举正式代表一人;工人、苦力、雇农,每十三人得选举正式代表一人;不足所规定的人数者,也可以选举正式代表一人。

二、直属于县的城市苏维埃:城市贫民和周围所管辖范围内之贫农、中农及独立劳动者,每八十人得选举正式代表一人;工人、苦力、雇农,每二十人得选举正式代表一人;不足所规定的人数者,也可以选举正式代表一人。

三、直属于省的市苏维埃:城市贫民及附近之贫农、中农等,每四百人得选举正式代表一人,工人、苦力、雇农,每一百人选举

正式代表一人；不足所规定人数者，也可以选举正式代表一人。

四、区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各乡苏的代表及地方武装的代表所组成，每居民两百人得选举参加区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一人，不足所规定人数者也可以选举正式代表一人。

五、县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区代表大会和城市苏维埃所选举出来的代表及地方武装和红军的代表所组成，每乡村居民一千二百人得选举参加县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一人。代表的成分，工人、苦力、雇农应共占百分之二十五，士兵占百分之三十，每城市居民四百人得选举参加县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一人，代表的成分，工人、雇农、苦力应共占百分之五十。

六、省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县代表大会和省直属市苏维埃所选举出来的代表及红军和地方武装的代表所组成，乡村居民每五千人得选举正式代表一人，代表的成分，工人、苦力、雇农应共占百分之二十五，士兵占百分之十。每城市居民二千人得选举正式代表一人，代表的成分，雇农、工人、苦力共应占百分之五十。

各级苏维埃的候补代表以正式代表五分之一为比例，就是每选举五个正式代表，可以增选一个候补代表，正式代表不足五人者，也得选举候补代表一人。候补代表参加苏维埃的会议或者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正式代表缺席时，由候补代表升补。

（附注一）区、县、省三级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工人、苦力、雇农、红军的代表标准，应在选举代表之前确定，城苏、乡苏及区县二级代表大会都须注意到工人、苦力、雇农及红军成分。

（附注二）地方武装和红军选举手续，另有地方武装和红军细则规定之。

以上的规定是补充选举细则的缺点，除居民与代表的比例变更

关于变更和补充居民与苏维埃代表的比例标准

外，其余的程序，都应依照选举细则的规定。各级苏维埃政府接到本训令之后，对于本届的选举应即遵照本训令的指示去进行。此令。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 英 张国焘

1932年1月印制的《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政治委员工作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