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判决书的全部原文应通过之，但须修正以下各点。一，曹舒翔，原判应监禁二年，但本执行委员会认为太轻。因为她是红军医院第四分院的政治委员，又公然的加入AB团来破坏苏维埃政权和红军，违背了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委托。并且曹舒翔曾在苏联学习过三年，在苏联学习的时候，在政治上是站在一切不良分子方面。回国后来苏区工作，又加入了AB团，可见她之加入反革命组织不是偶然的，因此须增加监禁一年三个月，共须监禁三年三个月。剥夺选举权的期限仍照原判。二，孔繁树，依判决本应监禁三年，因他在革命战争中做过相当的工作，并因带花而残废，因此法庭减少了他一年六个月的监禁。但是他在AB团里是担任总指挥的责任，虽然做过相当的革命工作，对他的处罚，还是很轻，须增加三个月的监禁，共监禁一年九个月。但剥夺选举权的期限仍照原判。三，黎心诚，依原判是监禁二年，因他历次作战勇敢，且受伤数次，应减轻六个月，则监禁一年六个月。剥夺选举权的期限仍照原判。四，魏柏刚，依原判，应监禁五年，但依他的罪状，处罚未免过重一点，因此应减轻六个月的监禁四年六个月。但剥夺选举权的期限仍照原判。本决议案对于上列反革命犯的监禁期限之减轻和加重，应通知上列各犯人知悉。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