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务部在中央政府则隶属于人民委员会，称内务人民委员部，县，省受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之指导则称内务部，唯区则不设立内务部。(一)一各级内务部，在行政上直接属于上级内务部，建立直接的系统关系，绝对执行上级内务部的命令，但同时则受同级政府的主席团的指导，到生横的关系，内务部可以组织内务委员会，由三人至九人组织之。(三)下级内务部的部长，经该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出来之后，必须送上级内务部去批准。(四)内务部暂时管理市政，民警，刑事，侦探，卫生，交通，邮电，粮食，社会保证，户口调查，生死和婚姻登记等事项，内务人民委员部下暂时设立：(乙)行政局；(丙)卫生管理局；(丁)交通管理局；(戊)社会保证管理局；(己)邮电管理局。(附注一)卫生，交通，邮电，社会保证，粮食等管理局是卫生，交通，邮电，社会保证等部未成立前的临时组织，是暂时由内务部兼理这几部的工作。(附注二)城市苏维埃，区，县，省的卫生部(或科)目前暂不设立在内务部之下暂设立卫生科，但区由主席团负责，城市苏维埃，区，县，省的粮食部，须另设部(或科)受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的指导。(五)县省两级内务部内，只设行政科，市政科，交通科，卫生科，社会保证科，城市苏维埃设行政科，割理民警/fl，兼理刑事侦探的工作，大的城市则设立市政科，行政科以管理市政民警及刑事侦探事项。(六)内务部除部长和副部长外，中央则设各管理局的局长六人。省设立行政，市政，交通，卫生及社会保证等科长五人。县则只设科长一一人，城市则设行政科长一人。(附注)小的县可由部长兼科长，只增加科长一人。(七)除第六项上，所列举的负责工作人员外，可酌量用技术工作人员，以担任技术上的工作，由部长以命令委任之。(八)各管理局(或科)所掌管的事务如下：(甲)市政管理局(或科)管理市政的建设事宜，如..马路_，葡，电车，电灯，自来水及其他公用的市政企业的建设和管理。(乙)行政局和行政科，㈠管理民警，训练和教育民警，调查户口，登记生死和婚姻，街灯之设立，监视和指导民警维持市fil的治安，街道的清洁以及禁止烟阁等等。㈡管理刑事侦探，训练刑事侦探人员，侦查和逮捕各种刑事犯(如贼盗杀人犯等等)。(丙)卫生管理局(或科)管理医院，预防和制止瘟疫与传染病，注意公共卫生，检查车船，公共食堂及人民住宅之清洁，考验并监督医生和药剂师，检查药品及药材之营业等。(丁)交通管理局(或科)，计_和建筑并检查道路桥梁之修理与改善，船隻的管理，航路的疏通和航路标志的建立，陆上运输的管理与改善(如铁路，汽车道，航空等)以及管理其他关于交通的事宜。(戊)社会保证管理局(或科)□□□管理救济社会的贫困，如水灾，旱灾，以及受各种灾害等区域剛救济。(己)邮电管理局，发展和管理全国的邮政，有线电报，无线电报，长途电话等事业。(附注)邮电是集中管理的，所以只有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之下设立，邮电管理局，省以下则不设立。(九)如在工作上有必要时，各管理局或各科可设立委员会，聘请专门人材为委员，以管理局长或科长为主任，其委员由三人至五人。(十)地方政府之粮食部卫生部之组织和工作细则，另行规定公布之。(十一)为督促部务之进行，指导下级幻工作#]，任用指导员若干人。(十一)一内务部的办公细则另定之。(十三)本暂行纲要，人民委员会得随时修改和g止之。(十四)本暂行纲要，在福建江西两省及瑞金直属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未与中央苏区打成一的苏区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人民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一九三一一年六月一一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