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第二条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的年龄，男子须满二十岁，女子须满十八岁。第四条男女结婚，须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强迫。第五条禁止男女在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第六条禁止花柳病，麻疯，肺病等危险性的传染病症的结婚，如上述病症经医生验明许可者，可以结婚。四〇第七条禁止神经病及疯瘫的结婚。第八条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第三章离婚第九条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第十条男女离婚，须向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登记。第四章离婚后小孩的抚养第十一条离婚前所生子女，归男子负责，抚养，如男女均愿抚养，则归女子抚养。第十二条哺乳期内小儿，归女子抚养。第十三条小孩分得田地的，田地随小孩同走。第十四条所有归女子抚养的小孩，由男子担负小孩必需的生活费的三分之一，直至十六岁为止。其支付的办法，或支付现金，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田地。第十五条女子再行结婚，其新夫愿养小孩的，小孩的父亲才不负小孩生活费之责。第十六条愿养小孩的新夫，必须向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登记。一经登记后，须负责抚养成年，不得中途停止和虐待。第五章离婚后男女财产的处理第十七条男女各自得田地，财产，债务，各自处理。在结婚满一年，男女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如有小孩，则按人口平分。第十八条男女同居所负的公共偾务，归男子负责清偿。第十九条离婚后男女均不愿离开其房屋时，男子须将他的一部分房子，卖给女子居住。第二十条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维持其生活，或代耕种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第六章未经结婚登记所生小孩的抚养第二十一条未经结婚登记所生的小孩，经证明后，由男子负担小孩生活费的三分之一。第四章之第十一至第十五各条均通用。第七章附则第二二条违反本条例的，按照刑法处以应得之罪。第一二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四二各主席项英张
Oo( 婚姻条例 》 中华苏维堵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侨布一九三一 .一二太红色中华二期 (第一章 ~ 第四章第十二条 ] 一九三一 .一二 .一八从功维线中国苏联外国工人出版社 (莫斯科 ) 一九三三广亲芯反动文件汇编第五册一九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