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税则的决议

(1931年11月28日)

（一）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税收是主要的来源，中央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

（二）统一累进税对于任何方面都只是征收一种税，征收的原则，除去将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身上外，依阶级的原则来解决，对于被剥削的阶级与最苦的阶层的群众，免除纳税的义务。

（三）在目前因革命战争关系，全国苏区不能连成一片，以及许多特殊情形之下，对于农业税只能以主要出产为收税的标准，对于一切副产品暂不征收，农业税率的规定，也只能以能维持必需生活费外，为开始征收标准，按数逐渐起累，不足标准者概免税，富农则征税较重；起征的标准要低于贫农中农一半。规定这一原则，由各省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形，定出农业税的税率。

（四）在目前为发展苏维埃区域的经济起见，对于商业出入口税和工业的出厂税暂行免税。

（五）本税则自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生效。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英 张国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