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条例的决议

（1931年11月28日）

在封建统治之下，男女婚姻，野蛮到无人性，女子所受的压迫与痛苦，比男子更甚。只有工农革命胜利，男女从经济上得到第一步解放，男女婚姻关系才随着变更而得到自由。目前在苏区男女婚姻，已取得自由的基础，应确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而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的婚姻制度。

但是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她们的身体许多受了很大的损害（如缠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关于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引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负担。

小孩是新社会的主人，尤其在过去社会习惯上，不注意看护小孩，因此关于小孩的看护有特别的规定。

此条例在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公布实行。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英 张国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