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政策
灾害,亦应豁免或酌量减轻。
二、取消过去一切口头的书面的奴役及高利贷的契约,取消农
民与城市贫民对高利贷的各种债务,严禁预征或债的奴役。应以革
命的法律严防并制止一切恢复奴役与高利贷关系的企图。城市与乡
村贫民被典当的一切物品,完全无代价的退还原主,当铺应交给苏
维埃。
三、苏维埃区域内的旧的货币,在目前得在苏维埃区域通用,
并消灭行市的差别,但苏维埃须对于这些货币加以清查,以资监
督,苏维埃应发行苏维埃货币,并兑换旧的货币,对于旧的货币开
始亦可采用加盖图记通用。外来之货币。须一律兑换已盖苏维埃图
记之货币,或苏维埃自己发行之货币。
四、为着实行统一货币制度,并帮助全体劳苦群众,苏维埃应
开办工农银行,并在各苏维埃区域内,设立分行,这个银行有发货
币的特权。工农银行对于各农民家庭工业者,合作社,小商人,实
行借贷,以发展其经济。这个银行应实行其兑换货币,其分行并带
征税收。
五、对各土著及大私人银行与钱庄,苏维埃应派代表监督其行
动,禁止这些银行发行任何货币。苏维埃应严禁止银行家利用本地
银行,实行反革命活动的一切企图。
四市政方面
一、苏维埃应实行相当调剂,以减轻与城市贫民的房租,没收
地主豪绅军阀官僚政客的房屋和财产,这些房屋应交给工人,苦
力,学徒,居住。财产由城市贫民分配,或由苏维埃用作公共事

业。城市苏维埃应采取一切办法,改良贫苦人们的居住条件。

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主席团常务主席项英周以栗曾山
张鼎丞陈正人朱德邓发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项英张国焘
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

苏维埃时期发行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