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1]

(1931年11月)

中国工农红军在一九二七年革命失败后到现在的四年艰苦斗争中，在中国共产党正确的领导之下，配合广大工农坚决地执行土地革命，反对国民党军阀，反对帝国主义，从豪绅地主阶级手上夺回土地，建立工农兵苏维埃政权，自己锻炼成强有力的红军，打破了帝国主义走狗——国民党军阀三次大规模的进攻[2]。这种为工农阶级为苏维埃政权英勇斗争的精神与胜利，是值得钦佩与称扬的。苏维埃阶段中革命运动向前开展，更需要红军的扩大与巩固，在长期的艰苦斗争中去争取一省和数省的首先胜利，以达到建设苏维埃的新中国，而完成红军在历史上的阶级任务。因此，红军战士及其家属应得苏维埃共和国的各种优待，大会特颁布下列优待条件:

第一条 凡红军战士家在苏维埃区域内的，其本人及家属均须与当地贫苦农民一般地平分土地、房屋、山林、水池……

第二条 凡红军战士家在白色区域的，以及新由白军中过来

[1]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会议选举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会议还通过了一系列法案、决议和条例等文件，本条例就是在这次大会上通过的。

[2] 指国民党军在1930年11月到1931年9月对中央革命根据地进行的三次大规模“围剿”。

的，则在苏区内分得公田，由当地政府派人代耕。

第三条 红军中退伍士兵不能服务准给长假的，准由红军公田内分配土地给他耕种。如有在苏区安家的，其家属仍分得土地。

第四条 红军战士在服务期间，无劳动力耕种家中土地或分得之公田，应由苏维埃政府（区政府计划，乡政府执行）派人帮助全部耕种、灌溉、收获工作，所派人工，每年不得少于五十工，红军战士家中缺少劳动力的，应按其需要予以补助。

第五条 为要执行上述条例起见，特规定凡未在红军中服务者，应实行无代价的“优待红军工作日”。每人每月帮助红军家属工作两天，时间与工作种类依红军家属之要求而定。

第六条 红军在服务期间，本人及家属免纳苏维埃共和国之一切捐税。

第七条 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家属所居住之国家房屋免纳租金。

第八条 红军在服务期间，本人及其家属得享受国家商店百分之五减价的优待。当必需品缺乏时，有优先购买之权。

第九条 凡红军战士乘坐轮船、火车，其费用概由公家发给。

第十条 一切戏场每月须有一次免费欢迎红军看戏，平时票价减半。

第十一条 红军在服务期间，子弟读书免纳一切费用。

第十二条 红军在服务期间，因伤病须休养时，应送到最适宜之休养所休养。在休养期间，一切费用由国家供给。

第十三条 在红军中服务五年以上，年龄满四十五岁者，可退职休养，国家补助其终身生活。本人不愿退伍愿继续服务者，应得特别优待。

第十四条 国家设立残废院，凡因战争或在红军服务中而残废

者入院休养，一切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不愿居残废院者，按年给终身优恤费，由各县苏维埃政府按当地生活情形而定，但现时每年至少五十元大洋。

第十五条 红军与家属通信，由直属机关盖章，不贴邮票可寄回家。红军家属寄信到红军中，则由当地政府盖章，亦不贴邮票，可寄到红军机关中转发。各级政府及红军机关应切实负责。

第十六条 凡红军战士在战争中牺牲，或在服务中因劳病故者，须照下列条例抚恤之：

1. 凡死亡战士应将其死亡时间、地点、战役、功绩由红军机关或政府汇集公布。

2. 死亡战士的遗物应由红军机关或政府收集，在革命历史博物馆中陈列以表纪念。

3. 死亡战士应由当地政府帮助红军机关收殓，并立纪念碑。

第十七条 凡红军死亡或残废者，其家属优待办法如下：

1. 子女弟妹幼小的由国家设立革命纪念学校，专门教育他们，并由国家维持其生活，直到年满十八岁由国家介绍职业为止。

2. 父母妻子由国家维持以相当津贴。

3. 本条例之三、四、五、六、七、八等条照旧有效。

第十八条 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

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英 张国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