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

(1931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各级地方苏维埃政府的内部组织起见, 根据宪法特颁布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的各级苏维埃政府, 应严格地遵守本条例, 建立健全的组织和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的停止或修改之权, 属于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四条 本条例在实际应用上发生疑问或争执时, 解释之权属于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二章 乡苏维埃

第五条 乡苏维埃是由全乡的选民, 根据宪法的规定而选举出来的全乡政权机关, 为苏维埃政权的基本组织。

第六条 乡苏维埃不设立执行委员会, 也不设立主席团, 只设主席一人, 大的乡苏维埃可设副主席一人, 主席缺席时, 须选举代理主席行使主席之职权。

第七条 乡苏维埃不分科, 一切事件由整个苏维埃负责。有临

时事件时，可临时组织委员会进行之，如在没收和分配土地时，组织土地委员会进行没收和分配土地的工作等。各种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委员，除乡苏维埃的代表外，可吸收乡里的活动分子来参加，这些临时来参加委员会工作的人，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

第八条 乡苏维埃的每个代表须担负苏维埃的一部分工作。

第九条 乡苏维埃的工作人员以不脱离生产为原则。

第十条 乡苏维埃有生活费的工作人员规定如下：一、主席一人，二、交通一人，三、其余的工作人员一人。但领生活费的工作人员，至多不得超过三人。在狭小或偏僻的乡，又或在经济困难时候，只维持主席一人生活费。别的工作人员不给生活费，或津贴一部分生活费。

第十一条 乡苏维埃领生活费的工作人员，如超过了所规定的名额，必须得区执行委员会的核准。

第十二条 乡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每十天由主席召集一次，有特别事件得召集非常会议。

第十三条 乡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不限定在每一地方开。可以移到各村去开，最好是与讨论的问题有关系的村去开。

第十四条 乡苏维埃每月须向该乡选民作乡苏维埃的工作报告一次。几个村的乡可以到各村去召集选民大会报告自己的工作。

第十五条 有重要意义的问题的决议及命令，用布告的形式通知全乡人民，召集群众大会作报告，某种不重要的问题由代表口头传达。

第十六条 乡苏维埃主席的权限是召集会议，督促决议案之执行，处理日常的事务。

第十七条 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法行为的各种争执问题。

第三章 城市苏维埃（中央和省的直属市除外）

第十八条 城市苏维埃是由该城市的选民根据宪法的规定而选举出的全城市的政权机关，他和乡苏维埃一样为苏维埃政权的基本组织。

第十九条 由城市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选出主席团，再由主席团选出正副主席各一人。

第二十条 城市苏维埃为进行各部门的工作得分设：内务、劳动、文化、军事、卫生、粮食、工农检查、土地等科。

第二十一条 每个城市苏维埃的代表，至少必须参加一科的工作，并且在代表外还可以吸收该城市的活动分子参加各科的工作，不是城市苏维埃的代表而来参加各科工作的人，均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城市苏维埃的各科得组织干事会，以整理和计划各该科的工作。其干事须由城市苏维埃主席团委任之。

第二十三条 城市苏维埃得任用指导员以指导和巡视城市苏维埃所管辖的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劳动科之下可设立失业劳动介绍所和劳动检查所。在工农检查科之下得设立控告局。

第二十五条 废止秘书制，设立总务处以管理城市苏维埃内部一般的杂务，总务处设主任一人。

第二十六条 总务处之下得分设：文书、印刷、会计、事务、收发等股。

第二十七条 为办理城市苏维埃主席团文字上的工作，得用技

术书记一人。

第二十八条 城市苏维埃领生活费的工作人员规定如下：

一、主席一人，二、副主席一人，三、军事科员二人，四、劳动科员一人，五、土地科员一人，六、财政科员一人，七、内务科员一人，八、工农检查科员一人，九、文化科员一人，十、卫生科员一人，十一、总务处主任一人，十二、文书、印刷、会计、事务、收发、交通各一人，十三、其他工作人员二人。

但领生活费的工作人员的名额不得超过十九人，在经济困难时及小的城市，城市苏维埃有生活费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九人，各科的工作可以兼任，有一部分的工作人员可不脱离生产。

第二十九条 城市苏维埃领生活费的工作人员的名额，若超过所规定之名额时，必须得县执行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城市苏维埃主席团的会议，每星期召集一次；城市苏维埃全体代表会议，每两星期召集一次。有特别事故时，可召集非常会议。

第三十一条 城市苏维埃各科干事会的会议，每星期须召集一次；各科的全体人员会议，每星期也须召集一次，其记录应送到主席团去批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苏维埃各科的全体人员会议和城市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不限定在什么地方开，可移到群众所在的企业和机关去开，最好到与所讨论的问题有关的企业和机关去开，为的是吸收群众参加所讨论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城市苏维埃每月须向该城市的选民作自己的工作报告一次。

第四章 区、县、省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区、县、省这三级的组织差不多相同。区执行委员会由区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出来，县执行委员会由县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省执行委员会由省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出来。再由各级的执行委员会选举出主席团。区县执行委员会选出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只有省执行委员会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

第三十五条 区、县、省执行委员会之下得设立土地、财政、劳动、军事、文化、卫生、工农检查、粮食、内务等部。

第三十六条 区、县、省执行委员会可任用指导员，以指导和巡视下级苏维埃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执行委员会得聘请专门人才，以帮助某几部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劳动部之下可设立劳动检查所及失业劳动介绍所，工农检查所之下可设立控告局，省所属内务部之下可设立民警所、市政所、刑事侦探局。

第三十九条 区县省执行委员会须设立总务处，以办理一般的杂务。总务处之下分为文书、印刷、会计、事务、收发、交通等股。

第四十条 为办理主席团文字上的工作，可用技术书记一人。

第四十一条 区执行委员会领生活费的工作人员规定如下：

一、主席一人，二、军事部长一人，三、财政部长一人，四、土地部长一人，五、文化部长一人，六、工农检查部长一人，七、劳动部长一人，八、总务处长一人，九、文书兼收发一人，十、印刷、事务、交通各一人。

但领生活费的工作人员的名额不得超过十五人。若在经费困难

的时候，各部的工作可以兼任，有生活费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七人。

第四十二条 区执行委员会领生活费的工作人员若超过所规定的名额，必须得县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第四十三条 县执行委员会领生活费的工作人员规定如下：

一、主席一人，二、副主席一人，三、军事部长一人，四、财政部长一人，五、粮食部长一人，六、土地部长一人，七、文化部长一人，八、卫生部长一人，九、劳动部长一人，十、工农检查部长一人，十一、内务部长一人，十二、总务部长一人，十三、文书、印刷、事务、收发各一人，交通二至五人，十四、其他工作人员五人。

但工作人员的总额不得超过二十五人，若在经费困难时，各部的工作可以兼任，领生活费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十五人。

第四十四条 县执行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若超过了所规定的名额，必须得省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第四十五条 省执行委员会领生活费的工作人员规定如下：

一、主席一人，二、副主席二人，三、内务部正副部长各一人，四、军事部正副部长各一人，五、财政部正副部长各一人，六、土地部正副部长各一人，七、文化部正副部长各一人，八、工农检查部正副部长各一人，九、粮食部长一人，十、卫生部长一人，十一、劳动部正副部长各一人，十二、政府机关报办事人员五人，十三、总务处主任一人，十四、技术书记一人，十五、文书二人、印刷二人、事务一人、会计一人、交通四人，十六、其他工作人员十五人至五十三人。但工作人员的总额，不得超过九十人。

第四十六条 省执行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若超过了所规定的名额，必须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第四十七条 区、县、省执行委员会的各部的组织委员会，以

各部部长为主席，其委员由各该级的执行委员会委任之，委员人数可由三人至九人。

第四十八条 各部是立于平等的地位，这一部不能指挥那一部。若这一部与那一部有关系的问题可共同商议进行之，比较重要的问题，应经过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第四十九条 各部委员会的会议，各级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会议，都是每星期召集一次，有特别事情时得召集非常会议。

第五十条 区执行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每月由区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召集一次；县执行委员的全体委员会议，由县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每两月召集一次；省执行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由省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每四月召集一次。有特别事故时，得召集非常会议。

第五十一条 为审查各级苏维埃的财政起见，得组织审查委员会担任这个工作。财政审查委员会的委员，由上级或本级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之。

第五十二条 区执行委员会每两个月须向该区的选民作工作报告一次，县执行委员会每四个月须向该县内的选民作工作报告一次，省执行委员会每六个月须向该省内的选民作工作报告一次，选民群众可在该工作报告大会上批评政府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这些工作报告可写成书面委托某一个执行委员或下级苏维埃政府向选民群众代作报告，选民所提出的意见，须转到作工作报告的政府去，以便参考。

第五章 工作的方法

第五十四条 各级苏维埃的工作方式，大体相同，今规定总的

工作方式如下：

甲、会议。

乙、定期检查各科各部及下级苏维埃政府的工作。

丙、在会议上定期听各科各部及下级苏维埃政府工作报告并审查之。

丁、定期向选民报告自己的工作。

戊、组织革命竞赛，并进行定期的竞赛成绩的检阅。

己、布告、通告等。

庚、用各种方式将苏维埃政府的各种决议案，广播到群众中去。

第五十五条 会议分为：城市苏维埃的各科干事会议，各科的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县、省执行委员会各部的委员会议，主席团会议，全体执行委员会会议，城市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区、县、省苏维埃的代表大会。

第五十六条 各科和各部对于他所管辖和有关系的机关，最少两个月须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在各科的干事会议或全体人民会议上或各部的委员会议上作报告。

第五十七条 主席团对于各科和各部的工作，最少每两个月须检查一次；主席团对于他所管辖的苏维埃政府的工作，最少每三个月须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在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上作报告。

第五十八条 各科或各部须定期的在各科或各部会议上，听各该管辖机关的工作报告，主席团须定期的听各科或各部及下级苏维埃政府的工作报告，执行委员会定期听主席团或下级苏维埃政府的工作报告。

第五十九条 组织各种竞赛；团体与团体竞赛，乡村与乡村竞

赛，城市与城市竞赛，区与区竞赛，省与省竞赛，订立竞赛条约，到条约期满后，举行竞赛的成绩检阅。由上级苏维埃政府派代表去检阅和评判竞赛的结果，并给竞赛胜利者以某种奖励。

第六十条 经过布告、通告、命令、壁报、小册子等等，使苏维埃政府的政策决议案等深入群众中去。

第六十一条 工农检查部有他的特别任务，得设立控告局以接收工农的控告事件。同时，可委托忠实可靠的工农干部，代收工农群众的控告事宜，并且在各地方须挂控告箱，使工农群众投提意见书。此处，还可以组织工农群众的突击队，突然地去检查某机关的工作，以揭破官僚主义者与腐化分子的假面具，还可以组织群众法庭以审判犯法行为的官僚腐化分子。

第六章 地方苏维埃政府的具体工作

第六十二条 地方苏维埃政府（由乡苏维埃、城市苏维埃到省执行委员会止）具体的工作规定如下：

（一）执行上级苏维埃政府的命令、指令、训令、法令、决议等等。

（二）制定该政府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工作计划及实现这种计划的工作日程。

（三）在召集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主席团会议、各科各部的会议以前，准备议事日程、报告、提案及其他材料。

（四）解决该区域的争执问题。

（五）指示下级苏维埃政府的工作，并对上级苏维埃政府作

报告。

（六）进行人口、土地、婚姻、死生、契约、文书及工商业等等的登记。

（七）办理关于土地问题的事宜，如没收、分配、整理耕田及水利等。

（八）代收国家捐税。

（九）制定并审查预算决算。

（十）办理义务劳动，如帮助红军、救灾、修路等等。

（十一）组织地方武装、办理守卫、放哨、通报消息、帮助红军作战事宜等等。

（十二）计划并执行该地方的建设事宜。

（十三）进行该苏维埃境内文化教育事业。

（十四）市政的建设。

（十五）民警和刑事侦探的管理。

（十六）进行卫生事宜。

（十七）与官僚腐化分子斗争。

（十八）劳动保险之实现。

（十九）进行社会保险事业。

第七章 地方苏维埃政府的财政

第六十三条 各级地方苏维埃政府机关的一切收入，须完全缴到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的各级机关去，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库收入项。

第六十四条 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支出须做成预算案，送上级苏

维埃政府批准，按照所批准的预算案支出。

第六十五条 第一项的支出，不准移作别项用途，倘若移作别项用途，须得上级苏维埃批准，才能移用。

第六十六条 不准超出预算案所规定的数额，倘若必须超出预算案时，须得上级苏维埃的核准。

第六十七条 预算案期满后须同一形式地制成决算案两份，一份交上级苏维埃政府去批准，另一份保存在该苏维埃政府内，以便检查时作参考。

第六十八条 若违反本条例的财政支出手续，依照浪费公款论罪。

第八章 文件的署名

第六十九条 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文件，须由主席、副主席署名，要是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名义署名；没有副主席的苏维埃政府，由主席署名，主席缺席时，得由代理主席署名。

第七十条 与某科某部有关的文件须由主席同某科或某部长同时署名。

第九章 地方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检查

第七十一条 地方苏维埃政府雇用工作人员时，须填写两份履历书；一份保存在该工作人员做工作的苏维埃政府内，另一份送交比它高一级的苏维埃政府，以便检查。

第七十二条 上级苏维埃政府对下级苏维埃政府的雇用工作人员，有随时检查和撤换之权。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暂行组织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 英 张国焘

附：组织系统图

城市苏维埃组织系统图表

粮食科 文化科 卫生科 农检科

内务科 劳动科 军事科 财政科 土地科 总务处

控告局 刑事侦探局 市政厅 失业劳动介绍所 劳动检查所 收发股 事务股 会计股 印刷股 文书股

区、县、省执行委员会的组织系统图表

省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总务厅

文 书 股

交通 股

会计 股

事务 股

印刷 股

收 发 股

财政部

土地部

军事部

工农检查部

内务部

劳动部

文化部

卫生部

粮食部

控告局

刑事侦探局

市政厅

民警所

附注：区、县执行委员会的组织系统与省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