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在封建统治之下，男女婚姻，野蛮到无人性，女子所受的压迫与痛苦，比男子更甚。只有工农革命胜利，男女从经济上得到第一步解放，男女婚姻关系才随着变更而得到自由，目前在苏区男女婚姻，已取得自由的基础，应确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而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的婚姻制度。

　　但是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她们的身体许多受了很大的损害（如缠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关于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引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负担。

　　小孩是新社会的主人，尤其在过去社会习惯上，不注意看护小孩，因此关于小孩的看护有特别的规定。

　　此条例在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公布实行

　　中央执行委会主席

　　毛泽东

　　付主席：项×　张××

　　（婚姻条例略）

　　（注）：在原稿中凡原稿涉及“苏维埃共和国”或“苏维埃政府”的地方，均改为“红色政权”易不提“苏维埃”，相应的“苏维埃代表”则改为“工农代表”。其原因见《毛选》一卷《中国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一文中注释（6），请同志们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