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反帝国主义与土地革命的发展，工农革命联盟的巩固，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下列条例，做为目前苏维埃经济政策的根据。

一、为保障完全独立的苏维埃政府，将操在帝国主义手中的一切经济命脉—实行国有(租界I关—银行I铁路—航业—矿山—工厂等… … )在目前允许外国某些企业，重新另订租借条约，继续生产。

但必须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及其他各种条例，如这些企业主，违反这些条件，实行怠工，关闭企业或干涉苏维埃政府的内政，拥护反革命，则必须立即没收作为国有。

一一、苏维埃对于中国资本家的企业及手工业，尚保留于旧业主手中，尚不实行国有，但由工厂委员会职工委员会由工人监督生产，若这些企业主怠工，破坏苏维埃法律或参加反革命的活动，如故意破坏或停止生产，则必须立即没收他的企业，按照具体条件，交给工人劳动协作社或苏维埃政府管理。

三、竭力促进工业发展，苏维埃特別注意保障供给红军的一切企业的发展(工厂—作坊I手工业I家庭企业……)。

一、苏维埃应保证商业自由。

不应干涉经常的商品市场关系。
但苏维埃必须严禁商人投机以抬高价格，应解散商会，禁止大小商人以商会名义垄断价格。
如遇商人怠工，或经济封锁，危及基本群众主要生活商品的供给，或因红军需要，苏维埃政府应规定必须物品之最高限度之价格，但这种方法须在必要时施行，有可能即须恢复商业自由。

二一、与非苏维埃区域的贸易，还绝不能实行「对外贸易垄断」。

同时苏维埃政府，应实行监督这些贸易，以保障苏维埃区域必须商品的供给，银币输出，必须得该地苏维埃允许。

三、为着整个苏维埃贸易与保障劳苦人民的利益，改良劳动群众必须品的供给，苏维埃政府必须极力帮助消费合作社的组织和发展。

苏维埃对于合作社，应给以财政的帮助，与税的豁免，苏维埃应以一部分被没收的房屋与商店交给合作社使用。

并且为要保障劳苦群众的供给，苏维埃政府必须提倡公共仓库，积蓄粮食，以便实行廉价供给与接济。

(三)财政与税则一、消灭一切的国民党军阀政府捐税制度和其一切横征暴敛，苏维埃另定统一的累进税则，使之转由资产阶级负担。
苏维埃政府应该豁免红军、工人，乡村与城市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
如遇意外灾害，亦应豁免或酌量减轻。

一一、取消过去一切口头的书面的奴役及高利贷的契约，取消农民与城市贫民对高利贷的各种债务，严禁预征或偾的奴役。

应以革命的法律严防并制止一切恢复奴役与高利贷关系的企图。
城市与乡村贫民被典当的一切物品，完全无代价的退还原主，当铺应交给苏维埃。

三、苏维埃区域内的旧的货币，在目前得在苏维埃区域通用，并消灭行市的差别，但苏维埃须对于这些货币加以清查，以资监督，苏维埃应发行苏维埃货币，并兑换旧的货币，对于旧的货币开始亦可采用加盖图记通用。

外来之货币。

须一律兑换已盖苏维埃图记之货币，或苏维埃自己发行之货币。

四、为着实行统一货币制度，并帮助全体劳苦群众，苏维埃应开办工农银行，并在各苏维埃区域内，设立分行，这个银行有发货币的特权。

工农银行对于各农民家庭工业者，合作社，小商人，实行借货，以发展其经济。
这个银行应实行其兑换货币，其分行并带征税收。

五、对各土著及大私人银行与钱庄，苏维埃应派代表监督其行动，禁止这些银行发行任何货币。

苏维埃应严禁止银行家利用本地银行，实行反革命活动的一切企图。
(四)市政方面一、苏维埃应实行相当调剂，以减轻与城市贫民的房租，没收地主豪绅军阀官僚政客的房屋，和财产，这些房屋应交给工人，苦力，学徒，居住。
财产由城市贫民分配，或由苏维埃用作公共事业。
城市苏维埃应采取一切办法，改良贫苦人们的居住条件。
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项英周以栗曾山张鼎丞陈正人朱德发邓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公历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一日